2025-02-07 | 中央社
充實志願士兵人力 國防部將放寬身高等限制
為充實國軍志願士兵人力,國防部近日公告預告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草案,開放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退伍的志願士兵,可再參加甄選重返部隊,以及放寬報考志願士兵的身高限制等,並放寬報考憲兵等單位的刺青規範。
國防部5日公告預告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草案;國防部說明,考量部分志願士兵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退伍後有意重返部隊,為給予曾服志願士兵現役經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仍期能再參加志願士兵甄選重返部隊服役人員的機會。
國防部指出,這次草案也修正志願士兵報考人身高、刪除辨色力異常的色弱,並放寬報考憲兵、儀隊兵、軍樂兵、軍法戒護兵、陸軍兩棲偵搜兵及國家安全局、政治作戰局所屬志願士兵的刺青(紋身)等限制條件,以充實國軍志願士兵人力,因此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甄選條件及第4條附件「志願士兵體格基準」。
草案明定,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此外,原先「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規定男性身高為152公分至200公分,女性身高為150公分至200公分,草案修正為男性、女性身高為150公分以上,除男性身高限制下修2公分外,男、女性的身高均刪除200公分的上限;而在辨色力異常的限制條件,現有規定是色盲及色弱不得報考,草案則是修正為僅有色盲不得報考志願士兵。
至於特定單位的身高限制條件修正,目前國安局志願士兵的身高基準為男性160公分至195公分、女性為156公分至185公分,憲兵為男性160公分至195公分、女性為155公分至185公分,儀隊兵為176公分至200公分,陸軍戰甲車、砲車駕駛兵為身高165公分以上。
預告草案將上述身高限制修正為國安局志願士兵的身高基準為男性160公分以上、女性為155公分以上,憲兵為男性160公分以上、女性為155公分以上,儀隊兵為176公分以上,陸軍戰甲車、砲車駕駛兵為身高160公分以上。
現有規定報考國安局、陸軍兩棲偵搜兵的志願士兵,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紋身),而報考憲兵、儀隊兵、軍樂兵、政戰局、軍法戒護兵的志願士兵則規範刺青面積長寬未逾5公分者,且著短袖、短褲時不得顯露。
針對上述單位志願士兵刺青規範的放寬,修正草案刪除上述單位的刺青限制條件,回歸現有「志願士兵體格基準」的刺青規範,即為頭部、臉部、頸部露出圓領襯衫(T恤)領口的部位、眼皮、口、耳、腕骨以下及手掌,不得有任何刺青(紋身)或烙印;刺青(紋身)或烙印樣式,不得有幫派、粗俗與嚴重違反善良風俗文字及意識圖案。
國防部5日公告預告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草案;國防部說明,考量部分志願士兵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退伍後有意重返部隊,為給予曾服志願士兵現役經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仍期能再參加志願士兵甄選重返部隊服役人員的機會。
國防部指出,這次草案也修正志願士兵報考人身高、刪除辨色力異常的色弱,並放寬報考憲兵、儀隊兵、軍樂兵、軍法戒護兵、陸軍兩棲偵搜兵及國家安全局、政治作戰局所屬志願士兵的刺青(紋身)等限制條件,以充實國軍志願士兵人力,因此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甄選條件及第4條附件「志願士兵體格基準」。
草案明定,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此外,原先「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規定男性身高為152公分至200公分,女性身高為150公分至200公分,草案修正為男性、女性身高為150公分以上,除男性身高限制下修2公分外,男、女性的身高均刪除200公分的上限;而在辨色力異常的限制條件,現有規定是色盲及色弱不得報考,草案則是修正為僅有色盲不得報考志願士兵。
至於特定單位的身高限制條件修正,目前國安局志願士兵的身高基準為男性160公分至195公分、女性為156公分至185公分,憲兵為男性160公分至195公分、女性為155公分至185公分,儀隊兵為176公分至200公分,陸軍戰甲車、砲車駕駛兵為身高165公分以上。
預告草案將上述身高限制修正為國安局志願士兵的身高基準為男性160公分以上、女性為155公分以上,憲兵為男性160公分以上、女性為155公分以上,儀隊兵為176公分以上,陸軍戰甲車、砲車駕駛兵為身高160公分以上。
現有規定報考國安局、陸軍兩棲偵搜兵的志願士兵,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紋身),而報考憲兵、儀隊兵、軍樂兵、政戰局、軍法戒護兵的志願士兵則規範刺青面積長寬未逾5公分者,且著短袖、短褲時不得顯露。
針對上述單位志願士兵刺青規範的放寬,修正草案刪除上述單位的刺青限制條件,回歸現有「志願士兵體格基準」的刺青規範,即為頭部、臉部、頸部露出圓領襯衫(T恤)領口的部位、眼皮、口、耳、腕骨以下及手掌,不得有任何刺青(紋身)或烙印;刺青(紋身)或烙印樣式,不得有幫派、粗俗與嚴重違反善良風俗文字及意識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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