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7 | 中央社
民團批變更性別須強制手術違憲 赴監院陳情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團體今天赴監察院陳情,指出即使司法已多次判決強制手術違憲,但目前台灣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登記,仍須提交已摘除性腺器官的醫療診斷證明,要求監院調查內政部怠忽職守,明知相關規定違憲卻不修正。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今天上午在監察院外召開「強制手術違憲!要求監察院調查內政部違法失職」記者會,隨後進入監院陳情,由監委紀惠容出面接待。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指出,依照內政部民國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內政部97函釋),目前民眾若要變更法定性別,還是必須要提交性器官的摘除證明書,非常不人道也違反人權,而且許多機關認定內政部的函釋已經違法違憲。
簡至潔說明,前大法官詹森林及現任大法官暨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於憲法法庭出具的意見書也認定內政部97函釋違憲,摘除性器官不應作為變更性別登記之必要條件,而目前也累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6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內政部97函釋違憲,法院判決、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兩公約結論性意見皆聲聲提醒,應廢除強制手術。
簡至潔表示,內政部明知97函釋違憲,也知道法院已有新的穩定見解,卻放任97函釋持續存在,讓跨性別者只能在「被迫依照函釋進行手術」與「歷經漫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二者擇一,這是對人民基本權的嚴重侵害,也是對民主憲政原則的蔑視,希望內政部早日回歸正軌、改弦易轍。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江孟真表示,聯合國人權機構已明確表示強制手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甚至構成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是一種基於性別認同與性取向的歧視。
江孟真指出,台灣已有6部國際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2014年CEDAW結論性意見、2017年及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均認為應廢除強制手術,早在2013年,衛福部就召開過「性別變更登記」會議,決議將性別變更程序與醫療干預脫鉤,行政部門至今仍未落實此一政策方向,顯然消極不作為。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今天上午在監察院外召開「強制手術違憲!要求監察院調查內政部違法失職」記者會,隨後進入監院陳情,由監委紀惠容出面接待。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指出,依照內政部民國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內政部97函釋),目前民眾若要變更法定性別,還是必須要提交性器官的摘除證明書,非常不人道也違反人權,而且許多機關認定內政部的函釋已經違法違憲。
簡至潔說明,前大法官詹森林及現任大法官暨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於憲法法庭出具的意見書也認定內政部97函釋違憲,摘除性器官不應作為變更性別登記之必要條件,而目前也累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6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內政部97函釋違憲,法院判決、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兩公約結論性意見皆聲聲提醒,應廢除強制手術。
簡至潔表示,內政部明知97函釋違憲,也知道法院已有新的穩定見解,卻放任97函釋持續存在,讓跨性別者只能在「被迫依照函釋進行手術」與「歷經漫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二者擇一,這是對人民基本權的嚴重侵害,也是對民主憲政原則的蔑視,希望內政部早日回歸正軌、改弦易轍。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江孟真表示,聯合國人權機構已明確表示強制手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甚至構成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是一種基於性別認同與性取向的歧視。
江孟真指出,台灣已有6部國際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2014年CEDAW結論性意見、2017年及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均認為應廢除強制手術,早在2013年,衛福部就召開過「性別變更登記」會議,決議將性別變更程序與醫療干預脫鉤,行政部門至今仍未落實此一政策方向,顯然消極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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