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9 | 中央社
柯文哲違政治獻金法 監院:故意申報不實逾6000萬
監察院認定,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在民國113年總統選舉期間,政治獻金收支狀況有4大類違法情形,包括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新台幣6530萬餘元等,違反政治獻金法,合計裁罰柯文哲新台幣374萬元罰鍰、沒入5579萬3888元。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天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查核報告,查核範圍是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在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2日在可收支期間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其中吳欣盈免罰,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
違法情形方面,監察院說,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其中包括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共4067萬8453元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另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共2463萬719元虛報支出,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裁處罰鍰180萬元,並沒入匿未申報的4067萬8453元。
監察院表示,此外,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方面,有4筆以高額授權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共150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裁處180萬元罰鍰,沒入1500萬元。
監察院說,還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的政治獻金,沒有在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沒入11萬5435元。
監察院表示,此外,還有收受164筆政治獻金超過15日才存入專戶,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政治獻金而辦活動,政治獻金法沒有限制募款活動態樣,擬參選人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募款活動。但活動所售票券、販售物品價格等,如果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募款活動收入就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是政治獻金的本質。
監察院說,多年來,擬參選人募款餐會或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規定列報,柯文哲在107年間競選台北市長也曾遵循此方式申報該次會計報告書,因此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為何,都應依此列報。
此外,監察院說,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在捐贈時,主要成員董事長是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都分別依法裁罰。
監察院表示,至於柯文哲於111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政治獻金、以及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爭議,都另案辦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天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查核報告,查核範圍是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在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2日在可收支期間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其中吳欣盈免罰,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
違法情形方面,監察院說,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其中包括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共4067萬8453元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另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共2463萬719元虛報支出,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裁處罰鍰180萬元,並沒入匿未申報的4067萬8453元。
監察院表示,此外,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方面,有4筆以高額授權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共150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裁處180萬元罰鍰,沒入1500萬元。
監察院說,還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的政治獻金,沒有在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沒入11萬5435元。
監察院表示,此外,還有收受164筆政治獻金超過15日才存入專戶,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政治獻金而辦活動,政治獻金法沒有限制募款活動態樣,擬參選人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募款活動。但活動所售票券、販售物品價格等,如果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募款活動收入就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是政治獻金的本質。
監察院說,多年來,擬參選人募款餐會或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規定列報,柯文哲在107年間競選台北市長也曾遵循此方式申報該次會計報告書,因此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為何,都應依此列報。
此外,監察院說,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在捐贈時,主要成員董事長是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都分別依法裁罰。
監察院表示,至於柯文哲於111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政治獻金、以及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爭議,都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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