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9 | 中央社
電業法修正案三讀 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拆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電業法部分條文,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拆,並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設立具獨立性電力交易單位,採取中立性運作,違反者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電業法2017年修法要求台電必須在2025年底完成廠網分離,並分拆成發電、輸配電、售電等3家公司,打造電力自由市場。不過,為因應國際淨零趨勢,以及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電力調度挑戰,電力建設須仰賴龐大資源挹注,政府決定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的組織型態,確保電網韌性、達成淨零轉型目標,並提高資源投入效益與供電穩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3月24日審查行政院所提的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當天完成初審,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這次修法重點有4點,包括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割、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
除刪除台電公司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及落日條款等相關規定外,三讀條文明定,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的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這次修法也增訂罰則,三讀條文規定,電業違反上述規定,即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會計制度或進行交叉補貼,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除罰。
除了台電維持綜合電業型態不拆分外,這次修法也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及儲能設備,三讀條文規定,「特定電力供應業」指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的非公用事業;「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的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
這次修法更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並刪除原條文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三讀條文明定,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所定再生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的能源。
目前電業市場交易由台電公司執行,既然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其交易機制必須公平、公正,三讀條文規定,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相關措施。
電力交易平台若未依上述規定,採取中立性運作相關措施,三讀條文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此外,為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這次修法也通過行政院版條文,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
電業法2017年修法要求台電必須在2025年底完成廠網分離,並分拆成發電、輸配電、售電等3家公司,打造電力自由市場。不過,為因應國際淨零趨勢,以及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電力調度挑戰,電力建設須仰賴龐大資源挹注,政府決定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的組織型態,確保電網韌性、達成淨零轉型目標,並提高資源投入效益與供電穩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3月24日審查行政院所提的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當天完成初審,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這次修法重點有4點,包括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割、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
除刪除台電公司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及落日條款等相關規定外,三讀條文明定,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的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這次修法也增訂罰則,三讀條文規定,電業違反上述規定,即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會計制度或進行交叉補貼,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除罰。
除了台電維持綜合電業型態不拆分外,這次修法也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及儲能設備,三讀條文規定,「特定電力供應業」指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的非公用事業;「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的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
這次修法更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並刪除原條文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三讀條文明定,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所定再生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的能源。
目前電業市場交易由台電公司執行,既然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其交易機制必須公平、公正,三讀條文規定,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相關措施。
電力交易平台若未依上述規定,採取中立性運作相關措施,三讀條文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此外,為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這次修法也通過行政院版條文,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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