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2 | 中央社
國土保安用地賦稅不一 監察院促內政部財政部檢討
監察院今天說,地方政府對「國土保安用地」地價區段劃分、查估評定及課稅審認標準不一,造成一國多制亂象,還有同開發計畫內「國土保安用地」因屬不同縣市轄區,公告地價卻相差4.75倍,因此促請內政部與財政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葉宜津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根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國土保安用地」都是依區域計畫法及開發審議規範規定劃編,專供國土保安使用,作為「不可開發區」、「保育區」、「水土保持設施」及「綠地」等用途,因使用受限,一般不具經濟效益與發展潛力。
監委指出,「國土保安用地」只要確實作為「國土保安」使用,或維持「農業」使用性質,課徵地價稅即應受到公平對待。但現行財政部函釋將「國土保安用地」區分為「整體開發」及「非整體開發」2種,「非整體開發」的「國土保安用地」可適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實質免稅)規定;而「整體開發」的「國土保安用地」不論實際是否作「國土保安」或維持「農業」用途,都列「一般用地」課地價稅,明顯差別待遇。
監委表示,有地方稅務單位對符合開發計畫使用的「國土保安用地」,民國113年以累進稅率課徵高達新台幣1004萬餘元地價稅,也有違規使用者反而可按其他稅率課地價稅,造成一國多制亂象。
監委說,經分析全國64個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開發計畫,部分計畫中的「國土保安用地」與可供工商活動、具發展價值的「丙種建築用地」被縣市地政機關劃在同一地價區段內,造成限制發展土地與可建築土地作為地價稅稅捐負擔「稅基」相同等不合理現象。還有同開發計畫內「國土保安用地」因屬不同縣市轄區,僅一線之隔,公告地價卻相差4.75倍。
監委表示,固然地價評定與地價稅核課屬於地方自治範疇,內政部與財政部應正視現行地方政府未考慮地價的平衡、合理性,及地價稅清查課徵作法不一,造成人民租稅負擔出現嚴重差別待遇,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國土保安用地」違規查緝工作,同時配合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執行期程全面檢討。
監委說,為避免稅捐負擔與經濟實益失衡,內政部應儘速擬訂非都市土地整體開發住宅社區地價區段劃分及查估原則,以供地方政府合理查估訂定其地價,並針對原本地價區段範圍劃分不合理者,評估辦理更正地價及已納稅款退稅可行性。
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葉宜津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根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國土保安用地」都是依區域計畫法及開發審議規範規定劃編,專供國土保安使用,作為「不可開發區」、「保育區」、「水土保持設施」及「綠地」等用途,因使用受限,一般不具經濟效益與發展潛力。
監委指出,「國土保安用地」只要確實作為「國土保安」使用,或維持「農業」使用性質,課徵地價稅即應受到公平對待。但現行財政部函釋將「國土保安用地」區分為「整體開發」及「非整體開發」2種,「非整體開發」的「國土保安用地」可適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實質免稅)規定;而「整體開發」的「國土保安用地」不論實際是否作「國土保安」或維持「農業」用途,都列「一般用地」課地價稅,明顯差別待遇。
監委表示,有地方稅務單位對符合開發計畫使用的「國土保安用地」,民國113年以累進稅率課徵高達新台幣1004萬餘元地價稅,也有違規使用者反而可按其他稅率課地價稅,造成一國多制亂象。
監委說,經分析全國64個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開發計畫,部分計畫中的「國土保安用地」與可供工商活動、具發展價值的「丙種建築用地」被縣市地政機關劃在同一地價區段內,造成限制發展土地與可建築土地作為地價稅稅捐負擔「稅基」相同等不合理現象。還有同開發計畫內「國土保安用地」因屬不同縣市轄區,僅一線之隔,公告地價卻相差4.75倍。
監委表示,固然地價評定與地價稅核課屬於地方自治範疇,內政部與財政部應正視現行地方政府未考慮地價的平衡、合理性,及地價稅清查課徵作法不一,造成人民租稅負擔出現嚴重差別待遇,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國土保安用地」違規查緝工作,同時配合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執行期程全面檢討。
監委說,為避免稅捐負擔與經濟實益失衡,內政部應儘速擬訂非都市土地整體開發住宅社區地價區段劃分及查估原則,以供地方政府合理查估訂定其地價,並針對原本地價區段範圍劃分不合理者,評估辦理更正地價及已納稅款退稅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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