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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 中央社

是否制定融資公司專法 立院公聽會學者意見不一

是否制定融資公司專法,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召開公聽會,有學者認為應制訂專法,業者需取得許可、營業執照,並明定利率上限;也有學者認為現行金保法規範就已足夠,專法規範過於嚴苛恐不利中小企業發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召開「融資公司法」公聽會,邀金管會、經濟部、法務部代表及學者專家出席。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律師林永頌說,融資業者亂象多,除假買賣真借貸外,還有超額機車貸、汽車貸等,例如一輛新台幣3萬元的機車可借30萬元;另以手續費、代辦費、違約金等巧立各種名目,還開立金額空白的本票、無徵信機制,甚至與詐騙集團勾結。

林永頌表示,金管會擬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40家業者,但全台逾2000家融資業者,且不少代書、代辦或融資業者是個人,不在納管範圍。因此主張訂定「融資業法」,主管機關為金管會,業者需取得設立許可、營業執照,並成立聯合徵信機制,明定利率及違約金上限,禁止不當廣告、不當催收行為。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律師林孜俞說,將融資業納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無法徹底解決問題,且從法制面而言,各金融服務業都有制定專法規範,早在2008年行政院就曾要求金管會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設置統一的監管原則。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聶建中表示,融資公司專法草案的規範,比一般金融業的監管更嚴苛,裁罰標準紊亂且過重。融資租賃服務補足傳統金融貸款無法滿足的需求,提供更彈性的資金渠道,且台灣是中小企業起家,若通過專法恐不利中小企業發展。

聶建中說,他認為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就已足夠,租賃公司這塊還沒更細膩去規範,有必要再擴大納入、適用金保法,並採階段性作業,循序漸進,先求有、再求好。

政治大學財政系教授黃智聰表示,租賃業可補足銀行缺口,如果要嚴格管制,不是很恰當的方式,應針對企業、個人進行差別化管理,確保市場穩定。且金保法已將過度借貸、誤導廣告、不當催收等入法並強化管控,提升消費者守護。

黃智聰說,應審慎評估融資專法,若貿然通過,許多中小企業恐因此借不到錢,逐步推動是較好作法。政府應要求租賃業積極配合監管機構、產業提升自律守則、強化消費保護能量。面對全球經濟市場日益增加不確定性,租賃市場是資產管理、資金運作重要環節,是否要立專法則持保留態度。

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表示,是否制定融資公司專法以討論逾20年,需考量面向廣泛,如融資公司範圍界定、納管成本、非收受存款的民間融資業納管後對借貸市場的衝擊影響等,都有待進一步分析、研究,制定專法宜有更全面、長期規劃。

陳彥良說,現階段藉由逐步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業者,依金保法納入管理,是立即且可行的作法。金管會將藉金保法納管了解不同規模、業務型態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情形,累積管理經驗,並使業者熟稔相關法制運作,再持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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