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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 中央社

朝野支持 立院初審通過海科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在朝野立委支持下,立法院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絕大多數條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希望提升台灣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此行政法人負責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的研究開發等8款業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等人列席說明。

歷經在場朝野立委1個多小時的討論後,絕大多數條文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無條文保留,僅第3條(業務範圍)按照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提案通過,第20條(安全查核)則依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以及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王美惠、王義川、陳培瑜、莊瑞雄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為提升台灣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特設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而此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關於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的業務範圍,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有8款,分別是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的研究開發;國家海洋調查船、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海洋科技設施的營運管理;海洋科技專業人才的協助培育;海洋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的促進;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的協助;受託辦理海洋研究調查及船舶技術相關業務;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海洋研究調查相關業務;其他與海洋科技相關的業務。

至於組織部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置監事3人至5人,董事、監事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置董事長1人,由監督機關(海洋委員會)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此外,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置執行長1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關於安全查核規定,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此外,對於規劃進用的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的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安全查核的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初審條文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黃國昌詢問預期何時施行、相關規劃期程。管碧玲指出,籌備工作目前在很拮据的狀況下進行,希望明年下半年就能上路,因為調查船差不多要建造完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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