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7 | 中央社
立院三讀教師法 停聘後復職可補發全薪與學術加給
現行法律規定,依相關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納入補償機制,除本薪外,補發學術研究加給。
原教師法第25條規定,依第21條第1項(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第22條第1項(經學校性平會等調查確認有性侵、性騷擾、性霸凌等)、第23條第6項(停聘未復聘)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4月1日審查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修正的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於審查會中表示,遭停聘的教師,即便事後查明清白、獲准復職,往往只補發本薪部分,占薪資4至5成的學術研究加給,卻付之闕如。學術研究加給實質上屬於固定給付,應視為待遇的一部分,現行制度等同對無辜教師施以經濟懲罰,嚴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因此主張學術研究加給也應一併補發。
這項提案在審查會中初審通過,並於今天完成三讀。
此次修法背景源於校事會議機制實施後,校園濫訴頻生,部分教師因接受調查遭暫時停聘,停聘期間待遇受損,教師團體早已多次反映,相關制度已對教師專業尊嚴及教學環境造成壓力。
伍麗華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此次修法旨在確保教師於證明清白後,其薪資與權益能獲得完整保障,並透過制度性補償,回應教育現場對公平與尊嚴的期待。
原教師法第25條規定,依第21條第1項(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第22條第1項(經學校性平會等調查確認有性侵、性騷擾、性霸凌等)、第23條第6項(停聘未復聘)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4月1日審查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修正的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於審查會中表示,遭停聘的教師,即便事後查明清白、獲准復職,往往只補發本薪部分,占薪資4至5成的學術研究加給,卻付之闕如。學術研究加給實質上屬於固定給付,應視為待遇的一部分,現行制度等同對無辜教師施以經濟懲罰,嚴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因此主張學術研究加給也應一併補發。
這項提案在審查會中初審通過,並於今天完成三讀。
此次修法背景源於校事會議機制實施後,校園濫訴頻生,部分教師因接受調查遭暫時停聘,停聘期間待遇受損,教師團體早已多次反映,相關制度已對教師專業尊嚴及教學環境造成壓力。
伍麗華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此次修法旨在確保教師於證明清白後,其薪資與權益能獲得完整保障,並透過制度性補償,回應教育現場對公平與尊嚴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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