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藏毒被強制下車盤查 男子行政訴訟敗訴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廖姓男子駕車被路檢勤務員警懷疑車內藏有K他命,要求他出示證件並下車接受盤查,廖男當場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並在事後打行政官司要求確認台北市警保安大隊強制他人下車及檢查交通工具之處分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廖男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7)日駁回廖男上訴,全案確定。
廖姓男子是於109年9月14日1時7分行經台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與和平西路3段路口遇到員警執行路檢勤務,廖男放慢車速並搖下車窗,執勤員警聞到廖男車輛內散發疑似施用K他命香菸的異味,並目視車內多處有些許菸草、菸灰,懷疑有涉及違法施用毒品情事,攔停廖男車輛,當場告知他有聞到類似K他命的味道,並交由現場其他員警請廖男下車接受盤查及查證身分。
不過,廖男僅出示其身分證件,拒絕下車,並質疑員警請其下車的合法性,而當場表示異議及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執勤員警認為廖男異議無理由,經向其說明攔查事由及法令依據後,即依廖男請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於開立的過程中,廖男下車並接受執勤員警檢查車輛,員警開立完成後即將異議紀錄表交給廖男簽名收受。
員警於車內採集檢體並進行毒品檢驗,因未呈愷他命反應,於同日1時26分放行廖男駕車駛離。
廖男事後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於是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確認異議紀錄表即北市保大於109年9月14日凌晨,在台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和平西路3段路口,所為強制上訴人下車及檢查交通工具之處分違法。遭北高行駁回後,廖男上訴最高行,並轉換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異議紀錄表)均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廖男車輛於停車受檢時,經執勤員警聞到類似K他命的異味,且經員警目視結果,車內多處散落菸草細屑。原判決敘明K他命列為第三級毒品,屬目前常見的施用毒品種類,施用第三級毒品固非犯罪行為,然持有一定重量以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的第三級毒品仍構成刑事犯罪。
廖男車輛既飄散類似K他命的異味,且經員警目視結果,車內多處散落菸草細屑,則經「檢查」車輛結果,自有可能查獲淨重5公克重量以上的K他命,是本件符合「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的檢查交通工具要件等情,經核亦無不合。
北市保大所屬員警依警職法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對廖男車輛進行檢查時,為保障執法員警之人身安全及相關事證之保全與取得的立法目的,應得採取同項前段「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的必要措施。因此,保大員警依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及第7條第1項第1款設站攔查廖男車輛後,所為強制離車及檢查交通工具之職權行使,於法尚無違誤。
執勤員警認為廖男異議無理由,製作異議紀錄表(行政處分)交付廖男,亦無不合,訴願決定為不受理決定,固有未洽,但是結論並無不同;廖男訴請撤銷,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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