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淫師已訂婚又偷吃國二女學生 10年後被提告下場出爐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宜蘭一名女子小佳(化名),過去就讀國中時加入吉他社,並和創辦吉他社的劉姓男師談不倫戀,雙方還發生關係,結果後來小佳發現,劉男早就和另名女老師交往並訂婚,雙方因此不歡而散,直到10年後,小佳對劉男提告,並提出她與劉男當年發生10次以上性關係的證據,劉男因而被判處8年徒刑。劉男否認和小佳發生性行為因此上訴,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為,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小佳的初夜對象為劉男,改判他2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10多年前在某宜蘭一所國中擔任導師,因成立吉他社才認識隔壁班的小佳,雙方後來竟談起不倫師生戀,劉男多次開車載著只有國二的小佳遊山玩水,2人還在車內、劉男宜蘭市的租屋處等地,發生10次以上性行為。
小佳認為她和劉男已是男女朋友,結果小佳卻得知,劉男竟也和校內一名女老師交往,直到小佳升上國三後,又得知劉男和該名女老師已訂婚,小佳憤怒之際,以臉書傳訊息向女老師「宣示主權」,講述她和劉男的事,並在長大成年後10年對劉男提告。
全案審理時,劉男坦承和小佳交往過,又稱,「時間很久了,覺得沒有什麼,就是人跟人之間的來往」,還辯稱有可能小佳提出的相關證據或記憶其實另有他人,並不是他,否認雙方曾發生性關係;甚至反控小佳曾在2022年間向他妻子索要250萬元,他原本要請律師處理,想不到拿不到錢的小佳就提告。
合議庭法官認為,小佳在偵查及地院審理過程中,對劉男指證歷歷,再加上雙方過去確實曾互傳裸照,足認2人曾是關係親密的男女朋友,判定劉男未謹守師道,一再與小佳發生性行為,並且在偵查時否認犯行,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8年徒刑。
劉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檢視劉男和小佳當年的鹹濕對話,「妳有沒有覺得我很厲害」、「那為什麼妳那麼快就濕了」、「妳很容易濕嗎?」足見2人互動關係親密。另外,小佳在2016年得知劉男結婚後,也私訊問他「你會不會怕我起你底啊?」劉男也回覆「怕」、「對不起」、「我一直活在恐懼中」等內容。
法官認為,劉男至今仍否認犯行,未和小佳和解,實屬不該,不過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除小佳清楚表示「第1次」和劉男進行,劉男為否認外,其餘9次性交證據不足,最終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改判劉男2年徒刑。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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