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強處重裁 陳啟昱無故不到院檢都拘提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浮報工程款項等弊端,台南地檢署23日大規模搜索約談,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郭姓副總經理及鴻暉國際蘇俊仁、晁陽開發負責人戴妤倩等5人被法院裁定無保請回,檢方抗告成功;台南地院今(1)日重開羈押庭,陳啟昱卻失聯且無故未到庭,南檢及南院均發出拘票,若拘提未果將發布通緝。
檢調追查,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任內,公司疑似藉由執行種電,與鴻暉國際、晁陽開發等2家土地開發商,簽下上百公頃的光電租賃契約的過程中,涉嫌不法。
此外,陳啟昱等人還另涉與光電業者共謀浮報工程款項,從中獲利上千萬元,並安插人馬在下包的光電工程公司,再透過「違約」、「賠償金」等名目,從台鹽綠能搬錢賠給自家廠商。
檢調23日搜索32處並扣押相關證物,並將前董事長陳啟昱等34人約談到案,檢察官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陳啟昱、蘇坤煌、前郭姓副總經理、蘇俊仁、戴妤倩等5人,卻被南院裁定無保請回。
檢察官抗告後,台南高分院認定被告陳啓昱及蘇坤煌分別為臺鹽實業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而依臺鹽實業公司對臺鹽綠能公司之持股比例,應能對臺鹽綠能公司為完全之控制,是臺鹽綠能公司屬臺鹽實業公司之從屬公司。而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號判決意旨,上市、上櫃公司之從屬公司,其營運及財務損益結果,與其上市櫃之控制公司,具實質一體性。
陳啓昱、蘇坤煌是否以身為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即臺鹽實業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之身分,以從屬子公司即臺鹽綠能公司之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與控制公司即臺鹽實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犯行,即非無研求之餘地,原裁定逕以臺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為由,遽謂不符證券交易法條文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所以關於此部分,仍應就被告陳啓昱及蘇坤煌於羈押聲請書上載各次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為臺鹽實業公司之董事長及經理、他們是否利用這樣的身分使臺鹽綠能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被告5人間就前揭罪名是否為共犯等節,審認他們有無罪嫌重大之情事。又縱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本案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節,亦待原審為進一步之調查及認定。
合議庭審酌,原裁定以本件尚難認與羈押之要件相符,而逕駁回檢察官之聲請,非無再行斟酌之處,檢察官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所以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調查及處置。
南院原訂10月31日重開羈押庭,但因康芮颱風停班停課,改在今天上午開庭。不料,陳啓昱不但未如期到庭,還失去聯繫,南檢隨即開出拘票,拘提陳啓昱,南院也在傍晚開出拘票,院、檢都拘提陳啓昱,如果拘提不到將發布通緝。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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