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工程師猝逝寒舍艾美家屬訴請損害賠償 二審仍敗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聯發科高級工程師王靖傑109年7月猝逝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家屬向酒店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院判決敗訴,家屬上訴二審;高院民庭今(12)駁回家屬上訴。可上訴。
聯發科工程師王靖傑,109年7月29日晚間到寒舍艾美酒店的游泳池游泳,卻不幸猝死。家屬心痛酒店工作人員不作為,有過失致死的嫌疑,因而提出告訴。但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救生員等酒店人員,當時已注意到王男異狀,表明可協助就醫。但王男第一時間拒絕,之後也把呼吸調整了回來,還能主動表明要去醫院,沒有人能預判到王男會突因心肌梗塞暈倒,因此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處分負責人蔡伯翰等9人不起訴。
家屬於是提起民事訴訟,向寒舍艾美酒店及富邦產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2500餘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寒舍艾美酒店與王靖傑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同時,法院認寒舍公司對原告並無賠償責任,業如前述,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寒舍公司賠償責任已經確定之文件,原告依保險法規定請求富邦產險公司直接對其給付保險金,於法不合。駁回家屬的訴訟。
家屬上訴二審,訴訟標的則變更為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蔡伯翰、黃予希、張軒豪、陳姿安應給付王靖傑之父300萬元本息、王靖傑之母378萬9194元本息;富邦產險給付王靖傑之父300萬元本息、王靖傑之母378萬9194元本息。如有任一被上訴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王靖傑表示身體不適後,黃予希、張軒豪即在旁照料,王靖傑因身體狀況時好時壞,對於是否就醫態度反覆,黃予希、張軒豪非專業之醫護人員, 無法判斷王靖傑罹患「急性心肌梗塞」疾病,在王靖傑確定搭乘計程車就醫後,立即為其安排就醫,無拖延情事。
又王靖傑係在離開3樓游泳池,轉往2樓休息逾15分鐘後昏迷,與陳姿安執行救生員職務無關。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規定,訴請黃予希、張軒豪、陳姿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合議庭指出,本件事故發生時,寒舍艾美酒店在游泳池處,有安排具合格救生員證書之陳姿安執行職務,游泳池未設置高腳救生椅之疏失,則與王靖傑死亡無 涉。
合議庭認為,在飯店管理上,寒舍艾美酒店除備有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外,亦有制定緊急處理流程、設置AED緊急救護設備、安排員工接受急救課程等訓 練,王靖傑昏迷倒地時,其吳姓、高姓員工立即為王靖傑作CPR並操作AED,其提供之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無因設備設置缺失或員工管理疏失致王靖傑死亡之情。
合議庭認定,寒舍公司就本件事 故既無侵權行為,亦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之情形,上訴人訴請寒舍公司、蔡伯翰賠償損害,並請求富邦產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則屬無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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