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案三讀過 業者釀死傷重判7年、未到場重罰千萬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徐德芬/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儲及一定規模實驗室,管理權人應提供相關資訊給主管機關,包含種類、數量、位置平面圖,並明確標示有危害性化學物質資訊,災害發生時,有義務到場協助救災;若未協助救災,最高處1000萬元罰鍰、致人於死者,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表示,火災不只是社會財產經濟損失,更是對國家公務員生命的挑戰,修法後,會要求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法律;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表示,此次消防法修法,要求未來各消防機關落實職務安全衛生防護,提供消防人員、義消人員必要的安全設備及措施。
黃健豪表示,近年屏東明揚大火、台中大雅、桃園敬鵬,因為未知化學物、不明格局,造成多名消防人員在火場中殉職;修法即是補救大火造成的遺憾,落實工廠老闆、現場管理人對於這類化學物品揭露資訊的義務,才能避免消防人員無辜的傷亡。
黃健豪也說,除加重罰則之外,也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修正第15條,在具有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及儲存場所的工作人員,皆有揭發工作場所不安全或未依法申報的權利,並受法律保障及鼓勵,將「行為人」修正為「工作者」;原先「得」提供罰緩一定比例做為獎金,修正為「應」提供罰鍰一定比例做為檢舉獎金。
蘇巧慧提到,消防人員和義消人員長期在前線為民眾守護安全,是國家重要資產,為消防人員建立完善安全防護機制,減少災害中不幸事故發生是國家責任,透過這次消防法修法,要求未來各消防機關落實職務安全衛生防護,提供消防人員、義消人員必要的安全設備及措施,強化前線同仁的職業安全。另外,針對義消人員的權益,提供義消定期健檢補助,以守護消防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
本次《消防法》修正案,為保障消防員生命及火災現場的知情權,在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儲及一定規模實驗室,管理權人平時就應提供相關資訊給主管機關,包含種類、數量、位置平面圖,並於現場明確標示有危害性化學物質資訊,災害發生時,也有義務到場協助救災。增訂罰則,包含未提供資訊、提供虛假資料、未派人協助救災等,最高處1000萬元罰鍰,發生火災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成立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保障消防員的職場安全措施及設備,並保障基層消防人員及任一性別在小組中的比例,以及消防人員有實施健康檢查的義務,相關經費由公務算支應。
照片來源: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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