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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 匯流新聞網

台製飛彈火箭推進劑來自中國 中科院回應邏輯矛盾


台製飛彈火箭推進劑來自中國 中科院回應邏輯矛盾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CNEWS匯流新聞網》日前揭露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中科院)在2023年向台灣「中華化學工業公司」採購一批用於國造飛彈與火箭推進劑「過氯酸銨」的原料,從記者取得一份進口報單顯示,這批原料疑似由中國進口,當前中國解放軍不斷強勢圍台軍演,而台灣關鍵防禦飛彈生產料源竟是中國製造生產,中科院應該有責任向國人釋疑。


對此,中科院回應表示,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產地認定,是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另依據財政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5條第2項:「貨物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另依第7條第1項第1款「實質轉型者,指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所產生的貨物」。中科院強調,合約商製程均為國內生產,且原料實質轉型為過氯酸銨濕化半成品,產地認定為台灣。中科院並以稀土的運用為例,表示沒有一個國家會去認定稀土的來源標定製造國。


但中科院的說法明顯是自圓其說,因為依照《國安法》第11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明確說明產品與原料不得來自中國、港澳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且中科院引用財政部進口貨物產地認定標準也邏輯錯誤,難道任何企業跟軍備局、中科院履約時只要從大陸進口材料元件、再經過加工程序的產品就認定非中國製?根據《國安法》定義,只要是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關鍵零組件與原料就不得來自中國、港澳地區。


中科院強調是依照《國安法》第11條第1款第1項列管軍品原料、元件禁止來源產地中國、港澳地區,結果國造飛彈火箭原料卻來自中國?中科院已明顯違反《國安法》,也無視國安危機,不管進口後從事何種加工程序,原料始終來自中國,倘若兩岸將來爆發戰爭,中國當局仍會允許將這些原料出口至台灣?讓台灣生產的飛彈來反擊中國?


2018年底,國防部軍備局因為要製作防彈背心,在招標一個45萬公尺抗彈纖維布項目,結果得標的大同與大眾公司又轉包給協力廠商攻衛公司,而攻衛公司卻從中國進口原料紗線,違反進口貨物原產地不能是中國製造的合約規定;2022年時任國防部長邱國正也回應,查訪後確有此事,一切將依法辦理,軍方專案小組也會進行檢討。



台製飛彈火箭推進劑來自中國 中科院回應邏輯矛盾


如果中科院的說法成立,是否意味台灣政府未來要採購進口管制貨品時,都以「貨物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作為規避、而使用中國原料及採購關鍵原料,中科院購買的「過氯酸銨」原料,如果不屬於紅色供應鏈,國軍的防彈背心中防彈纖維紗來源為中國製造是否也未違反《國安法》?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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