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處死刑須「一致決」 最高檢研討會學者專家咸認不合理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關於死刑判決,科處死刑要求各審級均一致決,最高檢察署舉辦的「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中,學者專家都認為並不合理,且國民法官法不在本憲法判決範圍內,建議另行修法規範;會中並制定了「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將廣納意見制訂相關指引,提供法務部參考,協助檢察官審慎辦理相關案件。
與談專家學者認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要求科處死刑案件各審級均須一致決部分,在實務操作及法律解釋上極有爭議,且恐有法理上之扞格,且國民法官法不在本憲法判決範圍內,建議另行修法規範。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認為,一致決的要求,將造成實務運作的困難,國民法官法既非原因案件所適用,應不在本件憲法判決拘束範圍內,可考量該法尊重國民主權的立法目的,對死刑評決另作合理規定。
台北大學教授李榮耕指出「依據大法官解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一致決是指職業法官,不含國民法官」、「大法官所稱的一致決究竟指所有判決的一致決、死刑的一致決或訴訟程序一致決,未明確解釋。」並指出要求法律審一致決不合理。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指出,憲判字一致決的要求,會造成任一職業法官不判死,即推翻國民法官法庭決定之情形,應修法規範限於「明顯錯誤」,才能推翻國民法官之量刑決定。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進榮指出,若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決,可能發生一位地院職業法官反對而無法判死,或案件上訴時,一位高院職業法官反對不能判死而被撤銷的情形,違背民主精神。
此外,憲判要求執行死刑必須具備受刑能力,並要求2年內修法,但憲判對於受刑能力之具體判斷標準與審查程序,均未加以明示,留下諸多疑義待解。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劉建志,建議「受刑能力問題,應由受刑人方提出異議,而非一概依職權調查,受刑人並應負起舉證責任」。
檢察官李進榮則進一步指出,受刑人故意或過失自招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欠缺受刑能力之風險。與會專家熱烈討論並紛紛提出修法建言,期拋磚引玉,協助完備相關法制。
前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陳瑞仁有鑑於憲判對於判處和執行死刑設下諸多條件,呼籲,未來檢方更應該從檢察一體的角度來思考死刑案件,例如,求處死刑案件,應該經過地檢署檢察長或者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甚至是檢察總長同意,並且應於初期就要介入,指派偵查與公訴主任進行協調工作,縝密蒐集相關量刑證據。
研討會主持人台灣大學教授林鈺雄即指出,本件憲法判決創造了很多法學上的新概念,解釋上爭議甚多,尚有待刑事法學界及實務人士共同研究。教授朱石炎亦為本次會議就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撰文「死刑有條件合憲?」評析指出該憲判字仍有商榷餘地。
照片來源: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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