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縱火燒全家釀8死 憲判8號意旨二審改判無期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市正義輪胎行111年發生火警釀8死慘案,縱火的輪胎行次子陳彥翔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死刑;高院今(11)日二審宣判,合議庭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改判陳彥翔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對於高院的判決結果,陳的大嫂母親林雪紅聲淚俱下痛斥高院合議庭「不要以為你們是在拯救生命有多偉大,今天的我會是明天的你們,你們救的是惡魔」。林雪紅泣訴,造成8條人命的兇手竟然還可以逃死,還有哪1件案件符合判死刑?台灣的司法真的讓她很絕望。
林雪紅憤怒質問,今天法官律師給如此的惡魔生的機會,給他充分的人權,可曾想過,他潑汽油點火的時,可曾給過被害人生的機會?4個那麼幼小的孩子,他如何下的了手?如果今天這個案件不是情節最嚴重的,那她想問什麼樣的案件是情結最嚴重?還有悔改之心,法官律師,你們真的確定嗎?如果這1件發生在本案律師、法官,你們的兒女身上,你們還會為殺害你們至親的殺人犯,如此辯駁嗎?法官,你還會做出如此的判決嗎?
林雪紅說,廢死是社會的共業,今天她承受的一切苦痛,不會是最後1個,不完善的法律盲目的追求廢死,如何被社會接受?你們這些廢死聯盟、廢死法官以及廢死的律師們,你們可知道這些日子,我們真正的被害人家屬是如何度過的嗎?
檢方起訴指出,陳彥翔與父母家人同住於正義輪胎行2樓,與父母間因經營輪胎行及家務分配問題有許多爭執,陳彥翔認為父母不公,又因個人債務問題,自認在家中沒有發言地位,與父母爭吵中,曾2、3次揚言放火燒燬家裡。
111年6月15日晚間,陳彥翔又因輪胎行工作分配問題,以及洗碗的家務問題,與父母再生口角爭吵,陳彥翔又揚言燒燬家裡,陳父則回以「那就去啊。」因而覺得再度被父親看不起,其先前數次表達要將輪胎行燒燬,均不被父母當一回事。
陳彥翔情緒爆發,盛怒下為證明敢於付諸實行,即依其預謀,攜帶家中保特瓶空桶4桶,駕車前往加油站購買20.35公升汽油,返家後不由分說,將3桶汽油由內而外直接潑灑在正義輪胎行1樓地板,汽油遍佈1樓地面,並再與其父爭吵,表達不惜同歸於盡。
陳彥翔再受父母言行刺激,怒火更旺,堅認放火燒燬輪胎行而剝奪父母性命才能獲得解脫。而陳彥翔知悉引燃1樓地板的汽油,同住輪胎行的其餘家人將難以逃生,仍點燃廚房紙巾,往潑灑第3桶汽油處的地板丟擲,瞬間引燃汽油發生爆炸,造成其母及胞妹、大嫂、子女等8人死亡。陳父因站在屋內門口前又盯著陳彥翔作為,立即轉身從門口逃出倖免於難而未遂。
一審考量陳男手段殘酷,其縱火行為,造成重大傷亡結果,堪認屬最嚴重的罪行,且死者家屬求處死刑,有剝奪被告之生命,使他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合議庭審理後則認為,陳彥翔深愛配偶、子女,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之犯罪動機,並觀諸被告行為時情緒爆發之情形與行為強度,及其犯後哭喊警員趕快救火之犯後態度等情,綜合判斷,認被告於放火行為時,就剝奪屋內家人的生命部分,應具不在乎之未必故意,並非直接故意。
合議庭並認為,參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個人情狀、被告之更生改善之可能性,及被告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及向警員借槍自盡等情狀,認自首非在被告之犯罪計畫、目的內,被告並無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之舉,亦非迫於情勢始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實,難認其屬「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所以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依法減輕其刑為無期徒刑。
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認本案陳姓被告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放火致有8位被害人死亡之罪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之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罪行,被告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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