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犯強制猥褻罪 有深刻反省二審緩刑5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本名王宥勝的藝人宥勝,被控送女助理返回新北市新店區住處時,跨坐、強吻女助理,涉犯強制猥褻罪,經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台北地院今年5月24日將他判刑8月,王宥勝上訴二審;高院今(31)日駁回上訴,不過,合議庭認宥勝坦承犯行,足見其有深刻反省,給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的翌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0萬元。可上訴。
高院給予緩刑的條件,除支付公庫200萬元外,還包括宥勝應到檢察官指定的機構完成妨害性自主案件加害人處遇計畫,及不得對被害人C女實施身體、精神上之接觸、騷擾、脅迫或其他不 法侵害C女之行為。
檢方起訴指出,宥勝於105年底某日結束工作提議送女助理返家,女助理同意,由女助理駕駛宥勝的車子返回新北市新店區住處,2人抵達後,宥勝藉口要借廁所進入女助理的屋內。宥勝如廁所後未立即離開,假裝心情不佳,突然以面對面的姿勢坐在女助理的大腿上,以手控制女助理的雙手,解開女助理的內衣,以舌舔耳,以手摸胸對女助理猥褻,女助理抵抗,宥勝才停手。
北院審理時,宥勝在原先否認犯罪之情狀下,竟在本院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之前,不當接觸本案證人即被害人C女、證人B女,並有事證足認被告有試圖勾串證人使事實陷於晦暗不明之境地,以求脫免己身罪責之行為,是就上開被告犯後態度而言,難認具有懇切悔悟之心,將宥勝判刑8月。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之裁量,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說明其裁量理由,原審所處之宣告刑,已屬按法定最低本刑為基準,從寬裁量,被告亦無再為更有利之量刑因子,原審量刑並無被告所指裁量恣意過重情事。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案屬利用工作職務機會之權力型犯罪,雖被告迄至原審第一次審理期間始坦承犯行,又有原審所述企圖妨害本案審理之情形,造成C女身心巨大壓力,C女亦表明不願意和解、不願意宥恕緩刑之意,然此均經原審為負面量刑因子。
不過,審酌被告在原審判決後有主動進行心理諮商、治療,有事證足認被告於接受諮商後,已深切知悉其對C女屬權力型強制猥褻加害行為,且經估評後再犯風險是低的。被告於本院時仍坦承犯行,足見其有深刻反省,並尋求管道以解決自身不正之認知偏差,上情俱為原審未及就被告刑之替代處遇裁量審酌情事。
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警惕,刑罰目的已達,認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所以諭知緩刑5年;不過,為了促使其深刻記取教訓,認除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因此命被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0萬元。
同時,為培養被告正確之性別觀念,防止被告再犯,也命被告應接受檢察官指定之機構完成加害人治療處遇計畫;併審酌C女及告訴代理人之意見,表示不願再受此案騷擾,依刑法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C女實施身體、精神上之接觸、騷擾、脅迫 或其他不法侵害C女之行為,以保護C女,使其儘快回復平靜生活,並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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