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節出遊撿到東西怎麼辦 法務部報你知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過年期間家人、朋友歡聚出遊時,無論是在戶外、公共場所用餐、休息或遊玩,大家難免會放下身上物品;如果在公共場所不小心撿到他人物品,應該要怎麼處理,法務部提醒,民眾都必須通知保管、報告交存場所管理人或等候認領,之後再由民法依據遺失物的價值是否超過新台幣500元而區分為「簡易招領程序」及「通常招領程序」。
法務部指出,拾得人如果知道失主,應通知失主,並保管遺失物。如果不知道失主,可以將遺失物交存該公共場所管理人,但若無法交存的話,價值在500元以下的遺失物,只須保管遺失物並等候認領即可。
法務部表示,依照民法規定,遺失物如價值在500元以下,適用「簡易招領程序」,拾得人得自行保管等候失主認領,若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15日內或自拾得日起 1 個月內無人認領,拾得人即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如果遺失物如價值在500元以上,就適用「通常招領程序」,須交存警察局或自治機關,若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6個月無人認領,拾得人即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另外,無論是「通常招領程序」或「簡易招領程序」,失主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原則上得請求不超過物品價值10%的報酬。
法務部特別提醒,拾得人如果沒有依法處理遺失物,進而據為己有時,在刑事法上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罪,在民事法上亦須負擔民事責任。所以撿到遺失物時,請記得依法處理,讓遺失物能夠順利物歸原主。
通知保管的機關,除了內政部警政署的各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分局、分駐(派出)所……等之外,還包括警察廣播電臺、海岸巡防機關等。此外,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也是可以通報的「自治機關」。
法務部強調,如果遺失物價值是否在500元以下難以確定,為避免法律關係不安定或涉及民刑事責任,建議仍應按通常招領程序辦理比較妥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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