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舊款105mm組合砲管觸礁 中科院、廠商二審均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09年7月21日與明雯企業簽立採購2組舊款105mm組合砲管,合約並規定必須向美國Watervliet Arsenal購買,但砲管型號老舊停產,所以整個採購案完全觸礁,中科院及明雯企業互相提告要求損害賠償及給付價金,桃園地院判處明雯企業給付中科院1256萬餘元,明雯企業的給付買金請求則被駁回,兩造均上訴二審;高院今(4)日以採購案是因美商停產拒絕出售而無法達成,駁回雙方上訴。可上訴。
中科院於109年7月21日簽結採購2組舊款105mm組合砲管,由明雯企業取得承作資格,簽訂採購契約,不過,中科院提告主張,明雯企業應於110年7月16日前採購該砲管,且於同年3月2日前交付該砲管之全火砲系統功能性資料、機械藍圖等技術文件。
但是,明雯企業未在限期內交付技術文件及砲管,分別逾期217日、81日,且依約應配合申辦中科院赴美參與火砲測試查核之進出作業,卻數度更改原訂時間,致中科院無所適從,最終並未履行,經中科院以這些事由解除系爭契約。中科院依契約計罰上訴人逾期違約金1740萬元、解約違約金1301萬2756元,合計3041萬2756元本息。
明雯企業則起訴主張,該公司依兩造間財務採購契約,向美國 Watervliet 廠商購方式購得105公厘組合砲管2組,並獲美國國務院核准全火砲系統功能性資料、機械藍圖等技術文件與該砲管輸出許可,明雯企業並以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中科院以代交付。不料,中科院未依約給付價金新台幣8700萬元。
此外,中科院就技術文件增列上開契約未約定之Turret(砲塔)設計藍圖之介面資料,致明雯企業須另墊付美金49萬1364.25元(約新臺幣1475萬元)費用,中科院也應給付明雯企業該筆墊款。所以請依契約約定,請求給付1億元本息。
桃園地院判准明雯企業給付中科院1256萬2756元,駁回其他請求;明雯企業給付價金的訴訟也被駁回。兩造都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明雯企業的表給付義務是契約中「非在大陸地區、生產日期於前揭契約簽約日後,Watervliet廠生產」的砲管,但是,該砲管規格為舊款,Watervliet廠不可能為2門砲管重啟生產線,明雯企業在契約期限內向Watervliet 廠購買該砲管,勢將遭Watervliet廠拒絕而無法履行,屬自始主觀給付不能。
合議庭認為,該給付不能係肇因Watervliet廠的拒絕,故不可歸責於明雯企業,依民法規定之類推適用,應免給付義務,自不負遲延責任。中科院以明雯企業遲延交付砲管而解除契約,應有違誤。
合議庭認為,技術文件的交付暨火砲測試,非屬構成契約原素或要素之附隨義務,明雯企業未履行這些文件的交付義務或火砲測試義務,情節非重大,亦不構成中科院得解除契約之事由,中科院就這些技術文件及火砲測試部分,請求解約違約金部分,並無理由。
合議庭認定,僅於遲延未交付技術文件,應屬可歸責於明雯企業的事由,可以請求逾期違約金之損害賠償。但是技術文件僅係輔助實現砲管給付之利益,無法單獨達成契約目的,所以中科中計罰明雯企業逾期違約金1740萬元,顯屬過高,應酌減至20萬元為當。再按中科院主張,其計罰之違約金將於明雯企業繳納的履約保證金483萬7244元中扣抵,因此該20萬元於被扣抵後,明雯企業即無庸負給付違約金之責。
至於明雯企業請求給付價金部分,合議庭也認為,Watervliet廠拒絕而無法履行採購,砲管給付屬自始主觀給付不能,且不可歸責於明雯企業,依民法規定之類推適用,明雯企業應免給付義務。
但是,明雯企業無法履行給付,與中科院無涉,亦不可歸責於中科院,中科院依法免對待給付之義務。是以,明雯企業請求中科院給付價金,為無理由。
至於明雯企業請求給付增列「Turret(砲塔)設計藍圖之介面資料」費用部分,因兩造間之會議紀錄並未約明該費用為代墊性質,亦欠缺得向中科院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之依據,明雯企業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理由。因此駁回雙方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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