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關渡鹹粥闆娘 凶手判刑20年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關渡鹹粥店老闆娘遭槍殺案,追求遭拒因愛生恨行兇的周姓男子,一、二審都被判刑20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周的上訴,維持徒刑20年、併科10萬元罰金定讞。
潘姓死者是越籍配偶,打零工的周男在鹹粥店附近租房,經常到鹹粥店消費,並觀察死者工作,並進一步追求死者,令死者不堪其擾。去年6月10日下午,周騎機車到店內,質問死者為何不答應和他交往,並指最近死者態度驟變,對他的服務不如一般客人,兩人因而發生爭執。
不料,周男在店內亮槍,接著朝死者開了一槍後逃逸,警方之後在新北市林口區一處土地公廟附近捕獲周男。
士林地院在去年5月8日依殺人罪判處15年徒刑,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則判刑6年、併科10萬元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檢察官、被告周男均僅對量刑部分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罪(從一重處斷)、刑法之殺人罪,原審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10萬元,以及有期徒刑15年,就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20年,已就相關量刑因子詳為審酌,並無違法或不當。
且原審對於被告持手槍、子彈犯行,以及殺人犯罪,已分別審酌被告持有槍彈期間、用途、未透露槍彈來源等因素,以及被告殺人犯罪動機係出於追求被害人未能如意,引發被害人負面回應,且係預謀犯案。
周男行為使被害人家屬傷痛難以彌補回復,暨被告坦承犯罪、自述相關生長背景、生活狀況、先前涉有強制等犯罪紀錄,迄今仍未能彌補被害人家屬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而判處前述刑罰並定應執行刑,均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被告上訴主張依刑法第59條減刑及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故駁回上訴。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定一、二審的判決,駁回周男上訴。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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