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涉詐領助理費 林岱樺胞弟更裁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疑捲入詐領助理費風波,有意參選明年高雄市長選舉的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被高雄地檢署諭令以100萬元交保,她的胞弟林岱融及2名工作人員則遭檢方聲請羈押,經高雄地院裁定林岱融以70萬元、黃麗雪、王瓊翎各以60萬元交保,雄檢抗告成功發回;高院地院更裁林岱融、黃麗雪、王瓊翎均羈押禁見。可抗告。
雄院裁定指出,黃麗雪、林岱融及王瓊翎等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3人經本院訊問後,雖均否認犯罪,惟卷內有共犯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扣案之證物可佐,足認被告3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3人共同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3人之供述內容未盡一致,更與證人證述情節不同,且依被告之供述,可知尚有潛在共犯未到案、相關政治獻金金流亦未偵查完畢,而被告3人現知悉共犯彼此間供述已有不一之狀況,恐有為求供詞互核一致而互為勾串。
另目前傳喚到案之證人,均分別與被告3人具一定認識程度,被告3人在外要與證人接觸亦非難事,而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林岱融遭搜索扣案之手機,確有共犯、證人間對話內容空白而有刪除訊息之情事。綜上,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3人均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被告林岱融亦有湮滅證據之事實,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
法院衡量被告3人涉案情節甚深、犯案期間甚長,涉案費用高達2仟多萬,依照目前通訊軟體、科技發達之程度,認具保、限制住居、配戴電子腳鐐、限制出境出海、命被告至警局報到等手段,均無從達到與羈押同等之實效,且在被告3人面臨遭重刑追訴之情況下,單純以諭命其等不得接觸彼此、共犯及證人,難認足以對被告3人形成有效之拘束,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3人應自2月25日起執行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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