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 南檢起訴陳啟昱求刑12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浮報工程款項等弊端,台南地檢署偵查後,今(27)日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起訴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鴻暉國際蘇俊仁、晁陽開發負責人戴妤倩等人,檢察官並向法院具體求處陳啟昱徒刑12年。
檢方起訴指出,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 、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人共謀,由陳啟昱、蘇坤煌違背忠實職務,不顧台鹽實業公司多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調查、評估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106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議案,以進行他們利用台鹽綠能公司的經營進行利益輸送之意圖。
陳啟昱、蘇坤煌先與蘇俊仁、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協議,再由陳啟昱、蘇坤煌不當利用他們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的實質控制權,於106年至110年間,唆使郭政瑋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台鹽實業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即直接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承攬服務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由蘇坤煌、蘇俊仁、戴妤倩等人所成立的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
將本屬台鹽綠能公司應取得的合理利潤,不法截流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這些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給陳啟昱、蘇坤煌,致使台鹽實業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因此受有新台幣3億9636萬3486元之重大損害。
檢察官認定陳啟昱等5人所為,均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
此外,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及彭姓名義負責人等,共謀於105年7月間,持內容不實之存款證明、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高雄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完成鴻暉國際公司設立登記,3人所為,均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繳納股款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檢察官並指出,陳啟昱於本案行為時為政府指派之台鹽實業公司公股代表,並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對公司之經營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理應恪遵法令,為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考量行事,竟未謹守分際,背棄身為董事長所負善良管理人義務,非但不為公司之最佳利益行事,反圖謀自己與他人利益,利用其基於公司管理階層之掌控地位,與鴻暉國際公司間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公司均遭受嚴重損害,並嚴重危害證券市場之穩定及全體股東權益,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陳啟昱有期徒刑12年。
蘇坤煌於行為時為台鹽實業公司綠能辦公室執行長、台鹽綠能公司總經理,亦未謹守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為規避經濟部及台鹽實業公司監管機制,與陳啟昱共同主導另行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並策畫電業投資商及土地開發商等非常規交易模式進行利益輸送,且蘇坤煌與陳啟昱同居於主導地位,除自己獲有高額分潤外,以非常規方式協助陳啟昱得自鴻暉國際公司獲取不法分潤,對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公司之財產侵害甚鉅,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蘇坤煌有期徒刑10年。
照片來源:台南地檢署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最新政治新聞
-
眼茫腳麻也要賭 歡唱坊包廂藏賭場逮22人
(42 分鐘前) -
林岱樺涉貪案 通法寺住持釋煌智羈押禁見
(43 分鐘前) -
涉共諜案起訴人數倍增 賴清德指示國安局:堅定推動反滲透工作
(49 分鐘前) -
柯P解除禁見!陳佩琪嫌時間不夠?他7字轟爆
(51 分鐘前) -
找到頭顱 DNA片段與張嫌失蹤黃姓大嫂相符
(1 小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