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詐領助理費2028萬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用於職務二審仍緩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被控詐領助理費2028萬4579元,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詐欺罪起訴,新北地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且念其坦承犯行,且其犯罪動機係為能統籌分配公費助理補助款,以利其能私聘助理,不受人數等限制,宣告緩刑3年,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今(27)日宣判,合議庭認定原審判決無違誤或不當,駁回上訴。檢察官可就職務詐欺及洗錢罪依速審法規定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黃永昌自95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擔任臺北縣議會第 16屆議員,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擔任新北市議會第 1、2、3 屆議員;其明知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人至4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24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8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則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是由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
黃永昌亦明知其並未實際聘用洪姓、李姓等8人為助理,另呂姓助理雖有從事黃永昌助理之工作,但實際僅領取部分助理薪資,而有高報公費助理薪資情事,竟因黃永昌另私下聘用張姓等私聘助理,為圖聘用私聘助理處理議員相關事務,並統籌分配公費助理薪資,於是向新北市議會申報張姓助理等人擔任公費助理,並填載不實之「臺北縣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清冊」、「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聘書」 送交新北市議會。
致使不知情之新北市議會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黃永昌確實該等公費助理,而將助理補助款,分別轉帳匯入各該帳戶內,共計2028萬4579元,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臺北縣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新北市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內,足以生損害於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管理及助理補助款核銷之正確性。
新北地院審理時,黃永昌坦承犯行,不過,助理費是用於聘用私聘助理,不受公費助理人數限制。
合議庭勘驗相關事證,認定黃永昌請領的公費助理補助費並未挪為己用,難認其 在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無從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於是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合議庭並認定,黃永昌自95年迄今連任數屆臺北縣暨新北市議員,現仍擔任議員職務,足見有一定民意基礎,且由其聘任張姓等私聘助理代其處理轄區內人民陳情、會勘等事務,尚知克盡民意代表之本職,其犯罪動機係為能統籌分配公費助理補助款,以利其能私聘助理,不受人數等限制,僅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之罪,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宣告緩刑3年。檢察官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對黃永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無罪認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提起上訴猶認此部分應成立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翻攝自黃永昌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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