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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 匯流新聞網

台鹽綠能利益輸送弊案 陳啟昱移審仍裁押


台鹽綠能利益輸送弊案 陳啟昱移審仍裁押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台南地檢署27日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起訴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鴻暉國際蘇俊仁、晁陽開發負責人戴妤倩等人,移審法院後,台南地院今(28)日凌晨裁定陳啟昱、蘇坤煌、蘇俊仁羈押禁見;郭政瑋、戴妤倩各以300萬元交保。可抗告。


法院裁定指出,陳啟昱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有潛逃之事實,所犯為7年以上之重罪,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且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有羈押之理由,被告於本案居於主導之地位,又有重要的影響力,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蘇坤煌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被告供述與卷內事證未盡相符,而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而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故有羈押之理由,且被告於本案居於主導之地位,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蘇俊仁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其訊問時所述顯然與同案被告有別,且與卷內事證未符,是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而實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有羈押之理由,其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同於本案居於主導之地位,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戴妤倩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亦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故有羈押之理由;惟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始坦承犯行,並業已繳交部分犯罪所得,認其如能向本院提出保證金供擔保,並為相關防逃措施,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得予替代羈押。


又因本案為重罪,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被告得以於114年2月28日10時前提出新台幣300萬元之保證金代替羈押,被告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晚上9時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次,定期向本院報到8月。


郭政瑋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面臨檢察官起訴重罪,是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而實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故有羈押之理由。


但是,參酌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被告尚非犯罪行為之主導者,故雖然有羈押之理由,惟參酌全案情節,併參酌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其如能向本院提出保證金供擔保,並為相關防逃措施,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得予替代羈押。


所以被告得於114年2月28日10時前以提出新台幣300萬元之保證金代替羈押,被告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上午9時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次,定期向本院報到8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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