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涉嫌為中共發展組織 「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判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周滿芝被控在去年總統大選期間接受中共統戰人員指示,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並為中共在台發展組織,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起訴,高雄高分院今(11)日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罪證不足,判決周滿芝無罪。檢察官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周滿芝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於93年間入境與台灣人民結婚,以陸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其原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成員,又在104年為台灣政黨「中國愛國黨」籌組人員,之後,於105年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並擔任理事長,再擔任「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另於105年加入大陸地區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負責部門為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台灣發起工作組。
周滿芝於106年某日以「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理事長身分加入中共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擔任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台灣發起工作組成員,並受「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執行長暨會長崔國衛吸收。
周滿芝在崔國衛指示下,於106年8月27日在台發起及籌備成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作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在台灣的分會;周滿芝隨後於106年間赴陸前往中國湖南省會見統戰部部長黃蘭香,向中共官方尋求資助、贊助在台發展組織。
周滿芝又復於107年5月29日至6月15日間赴陸面會崔國衛,並簽署「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合議利用「高雄市新住民關懷協會」組織名義,在台接受大陸地區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等指示進行「一國兩制」、「支持一國兩制,實踐祖國統一」等對台統戰工作,以利在台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周滿芝再於108年5月25日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並擔任理事長,在「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執行會長李凱弘指示下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續行利用「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名義對台進行統戰及發展組織工作。
且依照李凱弘指示並配合在台執行統戰、發展組織及介選事項並因介選違反反滲透法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目標在於保中、愛台、反獨及支持推崇「九二共識」之政黨候選人,因認被告涉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前段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罪嫌。
合議庭審理認為,檢察官認為被告周滿芝是為大陸地區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發展組織,然經本院就「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性質函詢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函復,目前查無大陸官方對「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 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實質控制或相關連事證,故難僅以被告與「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或該協會成員之互動即認定被告犯罪。
此外,周滿芝雖有起訴書所指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高雄市新住民關懷協會及與大陸人士李凱弘、崔國衛聯繫等事實,但是,無法認定被告已有具體對外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或「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接觸、招攬、吸收任何特定之陸配、新住民、新住民二代或成員的事實,況檢察官亦未舉證被告已直接或間接收受來自大陸地區資金或有實際會晤統戰部黃蘭香並獲得資助之事實,自難認被告已有「著手」發展組織之犯行。
合議庭認為,就檢察官認為被告支持推崇九二共識之總統候選人或支持促統之立法委員候選人即屬發展組織部分;被告以在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等群組內傳送相關新聞或至候選人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站台等方式支持特定候選人,與一般選舉期間為所支持之候選人拉票之情形相同,檢察官亦未於本案起訴被告有何以非法方式支持該等候選人之行為,此部分自無發展組織罪之可言。因此判決周滿芝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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