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TDR海撈4億多 「連一鮑魚」鍾文智重判定讞須入獄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董事長、「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被控炒作歐聖、揚子江、明輝等多檔存託憑證(TDR),不法獲利4億餘元,高院二審重判有期徒刑17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12)日將鍾文智所涉多罪分別重判3年3月到9年10月不等刑期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鍾文智操縱歐聖、超級、明輝、特藝等4檔TDR有價證券價格的部分,起訴後繫屬於法院已超過8年,侵害被告接受妥速審判的權益,適用速審法的減刑規定,4罪皆撤銷二審判決,並自為改判各4年、4年6月、3年3月、7年4月。
檢方起訴鍾文智於99至100年間,以相對成交、高買低賣等手法操控TDR價格,炒作歐聖TDR獲利9269萬餘元,炒作揚子江TDR賺進1億9864萬餘元;又炒作超級、明輝、特藝等3檔TDR,分別獲利9591萬餘元、67萬餘元、1億3648萬餘元,另犯隱匿犯罪所得的2件洗錢罪。
鍾文智否認犯行,辯稱TDR是本國有價證券,非外國有價證券,不是「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的外國有價證券,未觸犯證交法。不過,對於TDR的法律屬性,最高法院先前的判決判例,曾定義為證券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
一審法院認定鍾文智有罪,重判有期徒刑18年;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認定TDR屬於證券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因此鍾文智炒作TDR有罪;此外,高院也計算鍾文智不法所得為4億4千餘萬元,認為一審事實認定及沒收有誤,改判鍾文智應執行17年6月徒刑、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今睽將鍾文智犯下的5個證交法罪行、2個洗錢罪行判刑定讞,分別判處8月到9年10月不等刑期,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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