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 蘇坤煌、蘇俊仁羈押抗告遭駁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台南地檢署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起訴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鴻暉國際蘇俊仁、晁陽開發負責人戴妤倩等人,移審法院後,台南地院裁定陳啟昱、蘇坤煌、蘇俊仁羈押禁見;蘇坤煌、蘇俊仁提起抗告,遭台南高分院駁回,確定確押。
蘇坤煌抗告主張,他於偵查中就檢調訊問及所提示各種非供述證據,均就其所知如實相告,已全面配合檢調偵辦,且表明願繳納犯罪所得,在經過一週由親友協助積極籌措下,終於今年2月26日自動繳交犯罪所得200萬元。
蘇坤煌主張,他根本無勾串共犯的可能性,檢察官起訴前,台鹽公司已對他的名下財產進行假扣押,扣押債權金額為1000萬元,他幾乎身無分文,而且他長期有高血壓以及心臟節律不整等宿疾,實在沒有任何理由,更無能力,而有逃亡之必要與可能性。
蘇俊仁則主張,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如經證明,蘇俊仁與同案被告戴妤倩所犯罪行並無不同,甚至戴妤倩在本案的角色較他更為重要,涉案程度亦更為深遠。原審竟裁定同案被告戴妤倩以300萬元交保,對於涉案情節較輕的蘇俊仁,卻裁定羈押禁見。
蘇俊仁表示,原審以被告戴妤倩坦承犯行,並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即認被告戴妤倩無羈押必要而給予交保處分,對於否認犯行,不願意認罪之被告蘇俊仁,卻以涉犯七年以上重罪,與同案被告陳啓昱、蘇坤煌供述不同為由,認有逃亡、串證之虞,而予羈押禁見。
蘇俊仁認為,原審顯然並未斟酌蘇俊仁較同案被告戴妤倩涉案情節為輕的事實,而以是否認罪做為羈押被告與否的考量因素,原審對蘇俊仁所為羈押禁見的處分,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不僅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使羈押可能淪為押人取供的手段,侵害被告蘇俊仁的人權。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是否共謀利用設立其他控制公司方式,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台鹽綠能公司之目的,且本案實際參與協助分工者非少,相關事實仍待釐清,影響層面廣泛重大,犯罪情節並非如同一般單純違反公司法案件。
被告2人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秩序之影響、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與被告2人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及現今通訊軟體技術便捷、迅速、私密之特性,被告2人透過通訊軟體與共犯、證人聯繫進行勾串或影響他們陳述的可能性,依比例原則為考量,認若予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所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故認本案被告2人有羈押之必要,且不宜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定期至指定機關報到、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性方式之強制處分代替,被告2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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