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男勒死病痛母 二審仍判8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罹患憂鬱症的吳姓男子,因獨自照顧病母壓力過大,112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桃園市家中勒死母親,並在7個小時後自首,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吳男徒刑8年,並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監護2年,吳男上訴二審;高院今(8)日撤銷原審保安處分判決,改判刑前監護2年,刑度則是8年不變。可上訴。
吳姓男子獨自照顧患病母親,112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桃園市住家,徒手勒住其母親頸部,使其母窒息死亡,再於下午4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員警報案並自首。
桃院國民法官審理時,依吳男及其辯護律師聲請,就吳男行為時之精神狀況送鑑定,結果顯示吳男憂鬱症狀持續超過2周以上,憂鬱症狀亦有5項以上,幾乎每天大部分時間感到情緒低落、幾乎每天大部分時間對所有或幾乎所有活動失去興趣或快感、幾乎每天失眠或過度睡眠、幾乎每天精神運動性激躁或遲滯、幾乎每天疲倦或精力不足、反覆出現死亡的想法,反覆有自殺的想法或曾有自殺企圖或具體之自殺計畫等,並已造成顯著痛苦。
且吳男雖知悉殺人係屬錯誤,亦有刑責,然其行為時有明顯憂鬱症狀,特別是有顯著無助、無望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但是,未達不能之程度,因此,判吳男徒刑8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
吳男則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且其不適合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再接受監護處分,有刑前監護之必要。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八里療養院精神函覆原審之鑑定報告書認:完整憂鬱治療,至少需2至3年以上時間,為了讓被告能有妥善治療,建議被告至少接受2至3年以上監護處分治療。
合議庭並向八里療養院函詢監護處分,八里療養院函覆:被告之重鬱症治療,監所內治療資源有限,建議先刑前監護處分,待精神狀況改善,再進行刑期。合議庭再審酌鑑定人張醫師於原審證稱:重鬱症如未經治療,復發率甚高等語,認為 被告於接受監護治療,待精神狀況改善後,再執行刑期,始能達刑罰之懲罰與教化目的,而有刑法第87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必要情形。
因此,原審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2年,尚有未恰,被告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保安處分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被告其他上訴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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