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佐、陳政谷交保再生變 檢方抗告成功發回更裁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遭檢舉涉嫌在任職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期間,與博弈集團交往密切的刑事局警政監林明佐,與九州博弈集團總裁陳政谷,被台中地院裁定分別以1200萬元及2億元交保,經檢方抗告發回,仍裁定交保,檢方再提抗告;台中高分院今(11)日再次裁定發回台中地院更裁。
台中地院將於14日下午3時開庭審理。
台中高分院裁定理由指出,林明佐部分,依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足認林明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林明佐籍設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於台中任職時,實係住在台中市刑大備勤室,並無其他居所,後來與徐培菁同居在台中市西屯區惠中路住所。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林明佐收受賄賂及財產來源不明達6616萬餘元。被告林明佐雖被依法扣押約1216萬餘元,但仍與上述6616餘萬元有所差距,約有5400萬元差額不知去處。
林明佐只要順利逃亡海外,就可以在海外某處繼續享受這筆5400萬元鉅款度過餘生,故原審114年3月26日維持之前1200萬元交保,是否足以擔保被告林明佐不會偷渡或其他方式非法離境?並非無疑。
合議庭認為,林明佐羈押期間曾由看守所戒護前往醫院開刀,並接受腰椎椎板切除併移除脊椎腫瘤手術,最後切片病理報告為惡性腫瘤。林明佐經交保後,前往醫院求診,經診斷為「腰椎2-5薦椎惡性神經瘤復發」併腦脊髓液滲出,目前生活無法自理。
林明佐病情有新的進展,即使需要二度開刀,也可以由看守所人力戒護到醫院開刀及住院治療。如果看守所戒護就醫(包含戒護去開刀住院)不足以維持被告林明佐的健康,羈押法及刑事訴訟法尚有保外就醫的機制。
以當今醫療技術進步之程度,被告林明佐也有復原希望。是否能說被告林明佐的病情讓其離不開台灣的醫療體系,所以被告林明佐一定不會從台灣逃亡出境? 此仍有再予商榷餘地。
陳政谷部分,合議庭認為,依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足認被告陳政谷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係先經警方於112年5月25日進行搜索行動,被告陳政谷旋即於112年6月3日在桃園國際機場準備出境時,為警方緊急拘提到案,並經檢察官諭知以100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之後經警再次於113年5月7日、113年5月22日兩度搜索被告陳政谷台中市住、居所、工作處所時,均未發現其本人。再經警方於113年5月23日持搜索票及拘票,前往高雄搜索才拘獲被告陳政谷。其上述欲搭飛機離境的行為、不住在台中居所而逃往高雄之行為,均已顯示高度逃亡之可能性。
同時,依起訴書所載九州集團網站賭資金額438億餘元,檢察官聲請沒收犯罪所得438億餘元,並記載本案已扣押金融帳戶存款及不動產合計41億餘元。可見九州集團的財力雄厚,原審僅諭知陳政谷以2億元金額具保,與其犯罪所得規模是否相當?
高分院前次撤銷發回理由中即已說明「原審裁定2億元之保釋金,與犯罪金額比例懸殊,對被告約束力是否足夠…」,已經具體指出被告陳政谷財力雄厚與擔保金2億元不成比例。原審仍維持2億元之交保金額,沒有說明何以維持相同金額之理由。
裁定理由指出,原審均維持撤銷之前的相同具保金額,並輔以其他條件,是否足以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亦非無再行斟酌之餘地。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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