煞車有理裁罰無效 標示試踩煞車遭罰 法官還公道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韓姓民眾駕駛公司所有的車輛,行經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依指示「試踩煞車」,卻遭後車檢舉,被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2萬4000元,還被吊扣公司的汽車牌照6個月,韓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詳細勘驗事證,確認韓某是公示牌試踩煞車,反而是檢舉的後車竟與前車僅距離1個自小客車車身,沒有保持安全車距,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韓姓民眾是於去年7月6日下午4時51分,駕駛某公司所有的車輛,行經士林區仰德大道3段250巷處,依路旁告示牌試踩煞車,卻遭後車檢舉,且經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煞車」裁罰韓某2萬4000元,並依「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處車主)」,裁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韓某起訴主張,他行經該處路口,發現車速將有超過速限之虞,該處除了標示試踩煞車之外,另有速限40及違規照相之警告標誌,所以他依據交通標誌警示而試踩煞車減速,卻遭後方駕駛惡意檢舉。
韓某主張,他依速限行駛,造成後方車輛因為無法超車,對於他在下坡路段依速限保持行駛似有不滿,始終於他的車輛後方近距離行進,未保持安全距離,持續以非常貼近他的車輛車尾之方式跟隨。
韓某表示,一般車輛在該路段下坡行駛時,縱使不進行催油加速,僅單純滑行時,車輛的時速也因為坡度較大的關係,有自然增加時速20公里的情形。所以一般車輛到達案發巷口時都會有超速之虞,也因此在案發地的巷口前方20公尺設有大型標示牌,要求駕駛人試踩煞車。他絕非在行駛中任意驟然煞車而有故意違反道交條例之情事。
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辯稱,就算韓某因交通標誌提示試踩煞車,仍應以輕踩煞車方式測試,何況韓某第1、2次驟然煞車時的地點尚無提示牌面設置,裁決處分並無違誤。
北高行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影片,並到現場勘驗,確認從格致中學至仰德大道3段250巷均為下坡路段,行駛至韓某車輛第1次煞車坡度較陡,會有明顯加速情形,司機有稍微踩一下煞車,行駛至「試踩煞車」告示牌後,坡度則較為平緩。
所以,韓某車輛行駛至第1次煞車地點之前,由於該路段坡度較陡,倘韓某未有任何煞車動作,他的車輛將會有加速情形,而有超速之虞,而行駛至「試踩煞車」告示牌後,則依告示牌之指示試踩煞車,並非任意為之。且法院現場勘驗時,司機行駛於該路段亦有稍微踩一下煞車之情形,即可佐證。
同時,依勘驗結果可知,檢舉人車輛行駛於韓某車輛後方時,尤其該路段為山路之下坡路段,本應與韓某車輛保持較長之安全距離,但是檢舉人車輛與韓某車輛僅距離1個自小客車車身,顯然未保持足夠之安全距離,自不能以檢舉人車輛有煞車之情形,逕認韓某有重踩煞車之行為。
法官因此判定,韓某行經遭檢舉地點煞車之行為,尚難認定有何「任意」、「驟然」而於行駛途中煞車減速之情事,判決撤銷原裁罰處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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