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核管法》修正案 馬文君強調核安為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徐德芬/台中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經營者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修法明定為最長為20年。國民黨立委馬文君指出,修法通過是讓台灣用電多一個選擇,也強調「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
「一切安全優先!」馬文君表示,修法通過,放寬重啟條件,讓核電廠在使用執照屆滿後,可以予以延役,不過這一切還須經主管機關專業審核,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以延役。
馬文君補充,修法是未來重啟核電有彈性,如果台灣未來缺電,核電廠重啟不會因法規問題無法執行,且未來舊機組重啟還需台電評估後申請、行政院核可、社會有共識,還要確保核能安全與核廢料處理,完全不是立法院修法就可以宣布核電重啟。
張啓楷表示,國內民調有6成民眾支持重啟或延役核能,也透過公投通過以核養綠,呼籲政府不要再以法律限制的藉口拒絕使用核能發電。
至於是否為拚核三廠延役?張啓楷表示,延役與否應交由全民公投決定,且行政部門應落實核安機制。他要求原能會與經濟部公開核電廠安全報告與延役評估,增加資訊透明。
張啓楷進一步指出,台電應落實能源政策與財務審計,揭露各種發電模式之成本效益,避免財務黑洞繼續擴大。且針對綠能亂象與光電弊案,不容再生能源背後成為利益輸送平台,犧牲農地與民生。
經濟部回應,核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將於5月17日屆滿,各項設備仍需進行安全評估,若須汰換需進行設備採購,並依據主管機關規範,提出申請與進行核安審查,以確保核安全為核能使用的最大前提
經濟部強調,核能是否能實際延役或再運轉尚須考量核廢料處理及社會共識,會在「核能安全」、「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有共識」三大前提下,督促台電公司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照片來源:取自馬文君臉書、張啓楷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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