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三讀核電廠延役有依據 羅美玲、陳素月批未協商整合竟強行通過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徐德芬/台中報導
立法院於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案,賦予核電廠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民進黨立委羅美玲表示,立院共有15個版本,光以運轉年限為例,就有10至60年不等的版本,甚至還有延役無上限的版本,卻沒有共識、交付院會,再用人數優勢強行通過,痛批「太過草率」。
羅美玲認為,台灣地小人稠,處於太平洋地震帶上,地震頻繁、屬於高風險區域。修法通過後,無論核一、核二、核三都可以再延役20年,這是以整個台灣人民的安全作為賭注。
羅美玲指出,目前安全問題、核廢料存放問題都未能解決,延役審查標準和風險管理都不明確,更缺乏社會共識。且10多個民間團體,在立法院外集結抗議,透過音樂與短講,呼籲審慎面對核電重啟的議題,藍白為了政治意識形態闖關修法,踐踏臺灣民主與人民智商。
立委陳素月則表示,核電廠在設計之初,多數設備的設計壽命即為40年,雖然部分管線與電纜可以更換,但反應爐的壓力容器與水泥圍阻體等核心設施是無法替換,這些設備的老舊風險是人民最擔心的,這是真正的安全關鍵。
「核電安全是可以放水快速通過的嗎?」陳素月分析,當核電廠已經運轉40年,設備老舊,沒有經過全盤檢視、安全強化、耐震補強等,就貿然重啟,「大家放心嗎?」
至於停用核電是否造成電價上漲,陳素月說明,核電發電僅佔全台電力的2.76%,2024年整年核電發電佔全台電力的4.7%,核能發電在5月17日停止後,不可能造成電價的上漲。
核安會回應,在制定核管法之初,即已參照國際核能法規,針對核電廠興建、運轉及除役各階段,訂定相關管制規定。其中,對於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期滿要繼續運轉者,亦已明訂提出申請換發執照之期限及相關技術評估要求,與先進國家作法相同。核電的使用要以確保核安、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有共識為前提。若核電廠執照屆期後要繼續運轉,仍須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就機組現況,依照法規要求及採用和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與作法,評估繼續運轉的安全性、可行性及執行效益,決定是否提出換照申請。
核安會補充,作為我國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將審視修法對相關法規的影響,並持續本於職責與專業,做好核電廠各項安全管制工作,為民眾安全把關。
照片來源:取自羅美玲、陳素月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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