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兵役等到除役年齡就沒事? 黃健豪擬修法杜絕「用錢換當兵」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儒/台北報導
近日頻傳藝人逃兵事件,國民黨立委黃健豪今(16)日提出《兵役法》第3條第2項修正案,主張增訂條文規定,即使年滿除役年齡,若無免役或禁役原因,且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仍應視為役齡男子,須依法服役;他強調,該項修法是為杜絕「逃兵逃到除役」的漏洞,避免只需罰錢緩刑結案就不用入伍當兵。
針對現行社會有少數國民藉逃避兵役至役齡屆滿,規避憲法上人民應服兵役義務,黃健豪提案增訂《兵役法》第3條第2項規定,即便已屆除役年齡,若無兵役法第4條免役或第5條禁役之情形,而未履行服役義務者,仍視為役齡男子,不因年齡屆滿而當然取得除役之身分。黃健豪指出,藉此杜絕藉由不法手段逃兵至役齡屆滿,只需罰錢緩刑結案就不用入伍當兵。
黃健豪表示,《兵役法》規定役齡男子於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逃避兵役義務者適用同一除役規定,不用再負擔兵役義務,相較於於尚未屆滿役齡上限的逃兵,被查獲仍須依法補行服役,「逃兵是否還是要當兵,竟取決於被發現的時間點」。他說,這有顯著不公平情形,更何況服兵役是成年男子應盡義務,怎能因逃兵時間夠久,反而就能免除國民義務。
黃健豪表示,雖然法律另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規定,但若僅以年齡屆滿即排除其服役義務,與《憲法》第20條所明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及兵役制度公平性明顯大相違背。他說,再加上違反《兵役法》或偽造文書,依過往判決,絕大多數都是罰錢緩刑結案;如此一來,形同鼓勵用錢換自由,甚至是換取戰時上戰場的安全,當兵顯得太廉價了。
黃健豪強調,最近不少藝人逃兵事件,也引起國人新一波關注,許多民眾紛紛表示應該修法,不能讓「用錢換當兵」的事件再發生。因此,這次修訂《兵役法》,就是杜絕此一現象,讓男性國人都能守法當兵,保衛國家。
照片來源:翻攝自黃健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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