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否決反廢死公投 吳宗憲批:無權實質審查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灣在死刑議題上,長期存在兩極端的的分歧,而對憲法法庭判決效力與公投制度關係也有不同解讀。中央選舉委員會23日召開第616次委員會議,決議否決立法院提出的「反廢死」公投案,認該案不符公民投票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礙難辦理公民投票,同時,核三重啟公投案則獲得通過,確定於8月23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否決反廢死公投案,主要基於三項理由:首先,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而《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對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效力,立法院亦須受憲法裁判內容拘束;其次,該公投案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而是屬於立法原則創制性質;第三,公投案涉及《法院組織法》修正,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性質,已非屬公投法所規範的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事項。
對該決議,國民黨表達強烈抗議,黨主席朱立倫痛批民進黨是台灣民主的殺手。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痛批「獨立機關已死,民主喪鐘已敲響」,質疑中選會選擇性操作,標準完全為政治服務。
吳宗憲指出,2018年修正的《公民投票法》已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對公投適用事項的認定權,中選會對公投提案已無實質審查權力,僅能進行形式審查。他強調,立法院依照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提出公投案,中選會僅能形式審查。
國民黨主席批評民進黨完全跟民意逆風而行,指控民進黨因害怕與意識形態衝突,把廢死公投排除,連表達意見的權利都不給民眾。藍委翁曉玲表示,中選會無權審查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中選會的做法基本上違法違憲。
吳宗憲質疑中選會邏輯,認為若死刑是否一致決並非重大政策而是立法原則,等同承認大法官「僭越」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他主張,死刑是否須一致決關乎國家死刑制度的制定與調整,屬於重大政策,應由全民公決決定。
相較於反廢死公投遭否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投案,中選會認定屬於能源政策範疇,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編號為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8月23日投票。
照片來源:吳宗憲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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