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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 匯流新聞網

誤認「衝三小」挑釁 持彈簧刀殺人二審仍判無期


誤認「衝三小」挑釁 持彈簧刀殺人二審仍判無期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在桃園市某KTV只因誤認不認識的酒客以「衝三小」挑釁,就持彈簧刀殺傷謝姓酒客,並刺死余姓酒客,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陳男無期徒刑,陳男否認有殺人犯意、檢察官以改判被告死刑,都上訴二審;高院日前以陳男辯詞不可採、原審檢察官辯論程序時明確求處無期徒刑,且陳男的殺人罪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行」程度,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可上訴。


陳男是於112年11月19日凌晨與友人在桃園市某KTV飲酒作樂,清晨陳男與友人要離開時,在KTV門口遇到不同包廂消費的謝姓及余姓酒客,陳男因誤認謝某以「衝三小」等語挑釁,即先以右手揮擊謝某頭部,經謝某以右拳反擊一下,陳男取出隨身攜帶之彈簧刀,並以右手拳頭反握本案彈簧刀方式,朝謝某之頸部、頭部揮擊數次,造成謝某受有臉部、右側後胸壁傷害。


余姓酒客見狀隨即上前阻止陳男,並將陳男推倒在地,陳男因此心生不滿,起身後走向余某,並以左手隔擋、碰觸作勢防衛之余某右側身體,同時以右手正持本案彈簧刀,往余某左側下腹、左側胸部,各別猛力刺擊1下,余某倒地後因心臟左心室、心尖遭本案彈簧刀刺穿,因而造成左側胸腔內大量出血當場死亡。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陳男持刀攻擊謝某,但是難以認定是基於殺人之主觀故意,依傷害罪判陳男徒刑10月;攻擊余某部分,陳男持彈簧刀猛力刺擊被害人余某的行為,與余某的死亡間,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評議後投票決定被告係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判處無期徒刑。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陳男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對於胸、腹部內有重要臟器且屬脆弱要害,倘遭利刃用力刺入極易損及臟器致其失去作用或失血過多致死乙 節,理當有所認識,陳男仍執意為之,益徵其主觀上有殺人直接故意。原判決此部分犯罪事實論斷與卷證相符,且合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被告辯稱僅有殺人之未必故意,並無可採。


至於陳男上訴主張原審勘驗筆錄無法發揮證明效果部分。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為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對於證據調查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而調查證據程序之進行方式既由檢辯雙方出證,對證據證明力之意見亦係由當事人、辯護人自主決定是否個別或一併表示。


被告及原審辯護人已於原審審理期日明示要就各該證據一併表示意見,而非個別表示 意見,原審於相關證據調查完畢後,一併詢問被告、原審辯護人對前開證據證明力之意見,經核上述調查程序並無任何違誤可言。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勘驗並未分段作筆錄及予關係人即時表示意見,無法發揮 證據效果,顯非可採。


而檢察官上訴主張應就被告所犯殺人罪改判死刑部分。合議庭認為,原審檢察官於第一審審理期日之量刑辯論程序時,明確就被告之殺人犯行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而且原審已考量被告曾有販毒前科經判刑執行、本案是在假釋期間再犯,堪認被告素行不佳,並未把握國家賦予之機會,認被告所為無視他人生命,天理難容,有必要將其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但尚不該當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的例示判斷標準,亦無相當於該等例示情狀之其他情形足認本件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


合議庭認為,原審未認定被告所犯殺人罪達於「情節最重大之罪行」程度,未就此部分適用死刑,僅對被告判處無期徒刑,經核並無違誤。況原判決並無漏未審酌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手段、犯後態度等節,本件並無具體理由可認原審對被告所為量刑有認定或裁量之不當,或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有產生其他足以影響科刑情狀之事由,而原判決所依憑之量刑基礎既未變更,所量處之宣告刑應予維持。因此駁回雙方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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