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遭罰又咒警「一輩子失戀」 提國賠被法官打臉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一名楊姓女子凌晨開車紅燈時駛入左轉待轉區,遭員警開單處罰,楊女質疑路口號誌設計有問題,還辱罵員警「四眼仔」、「痞子」、「一輩子失戀」,員警提告楊女妨害公務,楊女又以派出所員警僅以簡訊通知到案說明,且她的個資被員警掌握感到無比恐懼為由,委任3位律師提起國賠訴訟,共向高雄市警三民二分局求償60萬元;高雄地院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及員警執法紀錄器畫面,發現都是楊女在辱罵員警,不符國賠要件,駁回楊女的訴訟。可上訴。
楊女是於112年12月16日凌晨0時許駕車沿高雄市三民區明誠二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民族一路交叉路口,停等於明誠二路上設置之左彎待轉區,遭汪姓、李姓員警駕駛巡邏車舉報闖越紅燈行駛之違規駕駛行為。
楊女起訴主張,當時執勤的汪姓員警向她大聲咆哮稱「你有喝酒」,且態度囂張開立罰單。她詢問汪員姓名卻遭回嗆「你不用知道,也不配知道,紅單上就有我的名字了。」,她便表示「你有戴眼鏡,那我叫你四眼仔」。汪員涉犯刑法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造成她行動自由權及人格法益受重大侵害,求償30萬元。
楊女主張,汪員認為其被稱為「四眼仔」是受辱罵,於是向鼎金派出所報案。楊女認為,汪員若認為她有應以刑事處罰之行為,應以傳票、通知書載明案由為傳喚,她卻僅收到鼎金派出所王姓員警的簡訊通知到案說明,之後更遭汪員以收到簡訊的門號打電話給她,汪員是遭辱罵後「報老鼠冤」,要求她到派出所說明,她心生畏懼怕汪員公報私仇,另請求賠償30萬元。
警方則辯稱,員警依規定執法,並無不當或侵害楊女行動自由權,且楊女的侵權事實一所述內容多屬無中生有,不足憑採;所謂「公報私仇」等情,均未見楊女舉證以實其說。
法官勘驗事發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截圖、警車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發現楊女確實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第184條第1項「…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的規定,所以警員依法亦得攔停車輛、查證駕駛人身分,是汪員所為均屬依法處置,並無楊女所稱故意假藉職務妨害其行動自由權及人格法益之不法行徑,是楊女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再勘驗汪員密錄器影像檔案發現,楊女案發時因被汪員開單極其不滿,而當場對汪員表示:「…你這樣真的很不對欸,你這樣我要舉告你。」、「你態度非常惡劣,你像個痞子一樣。」、「我汙辱你嗎?痞子是你嗎?你承認嗎?」、「我說痞子就是你啊。」等近似人身攻擊之言詞。
楊女又稱「我只是覺得年輕人態度好一點,而且現在年輕人沒有必要這樣。」等語,再向汪員表示「你年輕人嗎?你年輕嗎?你老得要死,你年輕?笑死人,思想不正確啦,現在年輕人都沒有國際觀,穿上那身制服就能怎樣嗎?你可以好好像這位先生那樣講嗎?」,汪員才回以:「我有講甚麼東西嗎?楊小姐你這邊幫我簽名一下,你不用講一些話來激怒我。」之後,楊女再向汪員稱「沒關係,四眼仔你也注意安全。」、「阿然後咧?你這種四眼仔讓人看了討厭,一輩子失戀。」
法官認為,員警遭辱罵後依法提告,也是行使個人正當權益,即使檢方最後以楊女情節輕微不起訴處分,也不構成國賠成立的依據,遂判定楊女主張無理,判決楊女敗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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