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彥性招待案無罪 南檢提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爆料擔任台南市新聞及國際關係處長期間,與綽號豆哥的王姓色情業者過從甚密,甚至接受業者性招待,有涉及貪污犯行,被台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起訴,台南地院以無法確認監聽譯文中的「陳董」是陳宗彥,日前判陳無罪,南檢今(9)日以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的理由提起上訴。
南檢上訴理由指出,依本案卷內檢察官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LINE對話 紀錄所示,被告陳宗彥於101年、102年間有多次聯絡「豆哥」王孝瑋代為安排性交易,亦均有前往「慷樂隊酒店」對面之名佳美生活館、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或民生路路邊等性交易地點赴約。顯見被告王孝瑋安排性交易之男客「陳董」即為被告陳宗彥;且倘如被告陳宗彥所辯係為他人聯繫安排性交易事宜,其又何須親自前往約定之性交易地點?
而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檢察官起訴之性交易是陳宗彥以其持用手機門號及其LINE暱稱「謙」聯絡王孝瑋安排,一方面卻又認定上開性交易之男客非被告陳宗彥而為不詳之人,然就檢察官起訴性交易之男客何以非被告陳宗彥一情,全然未於理由內詳為論述、說明,顯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情形。
此外,依卷內101年11月及12月間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陳宗彥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確有委請王孝瑋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之後並依約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性服務等情;而王孝瑋於101年12月26日前,即曾請託陳宗彥協助「某員警平調案」,陳宗彥亦允諾並電請台南市警局秘書協助處理。
之後,王孝瑋又於101年12月28日,再次致電提醒陳宗彥並相約見面;參以陳宗彥與該欲平調之員警並不認識,倘非陳宗彥受「歐哥」連家樑、王孝瑋之請託,陳宗彥何須大費周章動用關係幫忙處理「某員警平調案」?是本案連家樑、王孝瑋於101年12月26日免費招待陳宗彥性服務,與陳宗彥協助處理「某員警平調案」,兩者間應具有對價關係。
且陳宗彥請託關說「某員警平調案」之行為,屬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形式上已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應屬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為」,原審皆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之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南檢指出,再依卷內102年8月至11月間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及LINE對話紀錄所示,連家樑、王孝瑋於102年8月間,因認台南市政府處理「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之進度不如預期,於是向陳宗彥諮詢並請託協助處理,陳宗彥亦允諾協助處理。
之後,王孝瑋於102年11月9日,特別交代酒店女服務生去特定地點找「陳董」即陳宗彥,而該日陳宗彥並非原先在酒店消費後再帶女服務生「出場」,衡情,於此種並非在酒店內消費後再帶女服務生出場之情形,男客應係直接將性服務費用直接交給酒店女服務生或馬伕。
倘如王孝瑋所辯情形,酒店女服務生不得向男客收取費用,王孝瑋本應交代酒店員工轉知提醒女服務生記得要向陳宗彥收取性服務費用,始符合常理,然其卻特意提醒酒店員工「不要收錢」,自是要免費招待陳宗彥該次性服務。
所以本案被告連家樑、王孝瑋於102年11月9日免費招待被告陳宗彥性服務,與陳宗彥協助處理「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兩者間應具有對價關係,且陳宗彥請託關說「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之行為,屬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形式上已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應屬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為」,原審亦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之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南檢強調,原審判決被告連家樑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被告王孝瑋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緩刑2年部分亦提起上訴。
本案原審判決所認定被告連家樑、王孝瑋坦承之犯行,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起訴書 係認被告連家樑、王孝瑋媒介女服務生與陳宗彥為性交行為共10次,然原審判決則記載被告連家樑、王孝瑋媒介女服務生與不詳男客為性交行為共10次),原審判決卻以被告連家樑、王孝瑋坦承起訴書全部犯罪事實,而經認罪協商之刑度為據量處本案刑度,並均為緩刑之宣告,顯有濫用裁量權限,且有違公平正義、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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