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三讀將「第二類電信」納管 黃健豪:從制度面加強打詐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徐德芬/台中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法,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也就是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包含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的IASP業者,以及批發轉售用戶號碼、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的MVNO業者,都需要登記為電信事業。立委黃健豪今(17)指出,如果上述2種類型的業者違反規定未依法登記為電信事業,可開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以按次處罰,盼從制度面加強打詐。
黃健豪解釋,「第二類電信」納管是因從民國109年《電信法》廢止以後,由《電信管理法》(《電管法》)取代,但是《電信法》時代有納管第二類電信,反而到了《電管法》時代NCC就不納管了。當時目的是希望第二類電信能夠有更多創新經營模式,發展更多不同的業務,以促進經濟活絡;實際上,第二類電信業者,會向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合法購買訊號及頻寬,但後續再售出的通訊服務,卻不需要落實管理,成為詐騙集團可用的大漏洞。
黃健豪舉數據表示,以地檢署偵辦電信網路詐欺的案件數量來看,109年《電信法》落日之後,每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飛速增加,從110年98256件;111年160803件;112年229711件;113年167932件,可以說近年台灣電信詐欺案件不斷攀高的原因,很大一部份來自電管法的鬆綁。
黃健豪進一步表示,過去修法強調懲罰,但這次修法強調預防,鬥智鬥法,目的就是希望能降低詐團對廣大台灣善良民眾的傷害。盼透過修法後,第二類電信涉詐的問題,乃至於全國的電信詐騙案件都能顯著的減少。
「這不僅是我作為民意代表的承諾,也是政府不該迴避的責任。」黃健豪補充,他將持續關注打詐議題,並積極提出修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老百姓不要再受到詐騙集團詐騙辛苦的血汗錢,同時從制度面改進,該納管的就應該要納管。
照片來源:取自黃健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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