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府認定和山光電違規重大 函請中央廢止籌設與施工許可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針對「大樹和山光電案」業者違害水保一事,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今(24)日表示,因違法及危害水保情節重大,高市府已廢止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並函請中央廢止籌設許可、施工許可及恢復原土地使用。
高雄市府說明,「大樹區和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違反法規於不可開發區施工、未依水保施工監督,造成土砂流出基地致生水土流失,情節重大,高市府除移請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外,已廢止其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要求終止開發,並函請經濟部廢止籌設及施工許可,及內政部就原開發計畫部分調整回原編定使用以恢復植生。市府強調,業者當務之急為恢復植生及防汛措施,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及維護環境生態景觀。
本案為太陽光電發電業,依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本案籌設許可、施工許可及核發電業執照,皆屬電業管制機關經濟部能源署職權。高雄市府已去函要求主管機關依權責部分廢止籌設及施工許可。
高雄市府重申,本案市府水利局自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後,積極監督業者實施水土保持,水保監督檢查總計15次,違規裁罰7次共108萬元,並於114年5月要求業者停止整地施工。
另外,經高雄市府於今年主動查察業者涉及於不可開發區施工,並丈量違反開發計畫違規超過2公頃,於6月6日邀集經濟部能源署現地會勘,經該署認定違反開發計畫及施工許可,市府業依區域計畫法裁處30萬元罰鍰,並函請經濟部能源署,立即要求業者拆除清理不可開發區光電設施恢復原地貌。
高雄市府由副市長林欽榮率專案小組6月17日會同水土保持技師至大樹區和山光電發電設施現場勘查,確認業者的開發涉及不可開發區並造成大面積地表裸露,屬重大違規。經水保監督檢查,發現滯洪沉砂池未具防洪功效,限期改正而未改正,造成土砂流出基地已致生水土流失,水利局第7度開罰,已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共裁罰108萬元。
因業者違反開發計畫及水土保持計畫情節重大且明確,水利局114年6月19日移請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114年6月23日廢止第二期水保計畫,經發局已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本於職權部分廢止原相關籌設許可及施工許可,都發局亦已報請內政部就原開發計畫部分調整回原編定使用以恢復植生。
水利局表示,將配合專業技師持續督導廠商恢復植生及防汛措施,業者改善完成前,若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核發電業執照,高市府將依電業法規定不予核轉竣工文件,為市民安全把關。
照片來源: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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