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前西瓜刀行兇 二審仍判刑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蔣姓男子與人細故發生糾紛,於是夥同2名友人在宜蘭地檢署前攔下被害人騎乘的機車,持西瓜刀、鐵棍將被害人打傷,宜蘭地院依傷害罪處蔣男等3人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院今(26)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6月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蔣姓男子先前與游姓、吳姓男子因細故發生糾紛,雙方生嫌隙,113年4月16日晚間知悉游、吳2人欲前往宜蘭地檢署,於是聯絡羅姓、張姓友人,由張男駕車搭載蔣、羅2人,並攜帶西瓜刀、鐵棍等物,一同前往宜蘭市縣政西路與縣政九街口。
3人於同日晚間9時18分許,見游男騎乘機車搭載吳男、楊姓女子,以及廖姓男子騎乘機車搭載武姓女子行經該處,遂攔下該2輛機車,羅男先持西瓜刀劃傷吳男手臂,又持刀朝游男頭部、背部揮砍,蔣、張2人則分別徒手及持鐵棍毆打游男,游男因此受有氣顱、頭部撕裂傷、背部撕裂傷及左小腿挫傷等傷害。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蔣男等3人。
宜蘭地院審理認為,蔣男等3人與告訴人游男平日關係、本案衝突起因、案發過程、游男受傷情況及他們攻擊後之後續動作等具體情形綜合判斷,堪認他們僅係基於傷害犯意而攻擊游男,檢察官亦未提出足證蔣男等3人主觀上果有殺人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之其他證據,自應為蔣男男等3人有利之認定,而難遽以殺人未遂罪相繩,故核蔣男等3人所為是傷害罪,均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認3人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照卷內事證,認定被告3人均犯刑法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及交通往來之危險」罪。
被告3人雖分別徒手、持棍毆打及持刀揮砍游男,但在游男遭攻擊倒地後,羅男未繼續持刀攻擊,且蔣、張2人分別徒手、持鐵棍攻擊游男時間短暫,並自行中止,應認被告3人僅是出於教訓之意,才攻擊游男,並無置游男於死地的意思,難認被告3人有殺害游男的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3人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應論以殺人未遂罪,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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