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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 匯流新聞網

陸籍律師竟成外商訴代 中檢主動剪報分案偵辦


陸籍律師竟成外商訴代 中檢主動剪報分案偵辦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地院13日審理一起民事糾紛案,竟傳出當事人之一的奧地利外商,委任大陸籍的劉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經對造的蔡姓台籍律師當庭抗議並於網路社群平台發文揭露,台中地院今(14)日表示,審判長並未許可該名劉姓人士代理,且未進行訴訟審理程序;台中地檢署則表示,貼文所指之不詳訴訟代理人涉有違反律師法之犯罪嫌疑,已主動分案,指派檢察官積極查辦。


這起民事訴訟的兩造為台商、奧地利公司,先前法院進行多次調解,13日才進入審理程序;台商委任的蔡姓律師見到劉姓陸籍律師主張自己是員工、要擔任訴訟代理人,他當庭反對,並請法院裁定不准劉擔任代理人。


事後,蔡姓律師在Threads發文表示,對造奧地利公司與陸籍律師是否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才讓陸籍律師來台灣開庭。他認為,這等同否認我國法律與制度的獨立性,嚴重衝擊司法主權,若開先例讓境外人士繞過資格審查進入我國司法體系,不只侵蝕本土律師專業,更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


蔡姓律師並指出,律師法規定,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必須具備台灣律師資格;外國律師須經許可,且不得代理適用台灣法律的訴訟。陸籍律師既不是台灣律師,也不是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直接在法院代理,恐已屬違法執業。


對此,台中地院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如不具律師資格之人,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亦例外可受任為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此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款所明定。


中院指出,查報載之案件為民事訴訟,被告為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台灣律師資格之大陸地區人民劉○芳為訴訟代理人,劉○芳並於本院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114年8月13日開庭時,表明係以受僱於被告之法務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因劉○芳無臺灣律師資格,且未能提出相關佐證,該案審判長乃未許可其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之事項,命劉○芳補正資料,該案昨日並未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特此澄清。


中檢則表示,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為外國律師;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分別為律師法第114條第1項及第11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是認貼文所指之不詳訴訟代理人涉有違反律師法之犯罪嫌疑,本署已主動分案,指派檢察官積極查辦。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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