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生手賤撿石頭當羽球打 擊中同學右眼害終身失明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許姓國三學生,3年前在學校上體育課時,隨手撿起石頭,然後以羽毛球拍打揮擊,卻意外擊中同班一名盧姓男同學右眼,造成盧男外傷性白內障、黃斑部退化等傷害,視力經矯正僅剩0.02,勞動能力受損近3成,終身影響就業與生活,而盧男雙親也因孩子突然失明,精神嚴重受創,一家三口向屏東地方法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許母求償182萬元、精神撫慰金各3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許母未盡監督責任,須連帶賠償盧男及父母共計242萬元。
判決指出,2022年1月13日,1許男在上體育課時,隨手撿起地上一塊石頭,接著以羽毛球拍揮擊,結果石頭意外擊中同班同學盧男右眼,造成嚴重傷害,盧男不僅出現外傷性虹膜分離、外傷性白內障,還導致黃斑部退化,右眼視力矯正後僅剩0.02,終身視力受損。
盧男事後醫療支出雖僅1380元,但因右眼失能,經鑑定勞動能力減損29%,預估至65歲前損失金額高達204萬6762元,盧男也因此失去正常的立體視覺與平衡感,不僅生活大受影響,未來在升學、就業甚至婚姻發展上,都將遭遇極大困難,盧男父母更因此承受巨大的精神折磨。
法院認為,盧男父母辛苦養育孩子至國中,本應迎接青春歲月,卻因這場意外突失一眼視力,必須陪伴兒子面對長期醫療、心理輔導及生活適應問題,除了日常照護負擔增加,他們還需額外投入心力安撫孩子的自卑與痛苦,對家庭造成沉重衝擊。因此,認定盧男父母同樣受到身分法益侵害,符合請求精神撫慰金的要件。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許母辯稱事故發生於校園內,非她可直接監督,但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監督及教養責任,難以免除連帶賠償義務,因此判決許男及許母應連帶賠償盧男182萬4761元,並分別依不同日期起算利息,另須各賠償盧父與盧母各30萬元精神慰撫金。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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