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著作權蟑螂 超馬好手林義傑二審逆轉無罪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獲「世界四大極地超級馬拉松巡迴賽」總冠軍的超馬好手林義傑(改名林瀚駩),被控成立的公司涉嫌以釣魚手法引誘網友下載影片,再藉機提告、索取和解金獲利,不到1年就提告800多件,獲利近百萬元,台北地院判林義傑有期徒刑10月,上訴二審後;高院今(25)日逆轉改判林義傑無罪確定。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分別與真相公司簽立專屬授權合約書,既非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亦非脫法行為,真相公司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 4項規定,以專屬授權被授權人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並非「他人訴訟」。
同時,威視公司、甲上公司早已不滿盜版猖獗,僅因礙於相關成本過高而作罷, 可認威視公司、甲上公司並非「無興訟之意」,僅係「無興訟之力」。本案由林義傑及共同被告余良元進行簡報真相公司經營模式,再由被告鄭遠翔協助增訂、修改「專屬授權合約書第1條第2項」內容後,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始同意以本案幾乎零成本之專屬授權方式,由真相公司出面進行追訴侵權行為人,自難認林義傑、鄭遠翔有刑法第157條所定之挑唆、包攬訴訟犯行。
被告鄭遠翔具有律師資格,而被告林義傑為真相公司負責人,真相公司既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簽立專屬授權合約,以真相公司名義提出追訴、追償,另由被告鄭遠翔在北部地區撰寫告訴狀、遞狀及洽談和解、調解等訴訟事宜(不含告訴代理),被告林義傑、鄭遠翔乃不該當律師法第127條之構成要件。
合議庭審酌,專屬授權合約書所約定之授權範圍,核屬契約自由原則,雖被告林義傑、鄭遠翔刻意、多次增訂、修改「專屬授權合約書第1條第2項」,確實遊走在合法邊緣之灰色地帶,但是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尚不得逕以刑事罪責相繩。
此外,真相公司與樺亨公司簽立科技蒐證委任契約書,被告許仁泰、邱志偉係共同履行該契約內容;又真相公司業已簽立專屬授權合約,被告陳鼎言、陳駿璿係事後從事本案行為;且檢察官未積極舉證證明被告許仁泰、邱志偉、陳鼎言、陳駿璿有謀議犯罪之具體事實。
合議庭綜勘所有事證,審認林義傑及同案被告並沒有犯罪行為,撤銷原判決,改判林義傑及同案被告5人均無罪,原判決無罪的張躍騰、鄭伊鈞,合議庭也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全案無罪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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