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棋教室狼師猥褻12名幼童 二審改判刑21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有加重強制猥褻前科的新北市圍棋李姓老師,利用住所當作圍棋教室,收取多名10歲以下學生,卻多次猥褻課堂上的12名幼童,還利用監視器拍下過程,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等64罪判李22年徒刑,案經上訴;高院今(2)日改判李男21年徒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李男自110年4月間起,到8月31日止,長達3年餘之期間,對12名幼童抱坐在雙腿之間,數次以手伸入幼童褲子內撫摸臀部及大腿。或乘幼童不及抗拒而自後方雙手擁抱幼童,再以手隔著褲子觸摸幼童下體。將幼童抱坐在雙腿之間,數次掀開幼童褲子,以手撫摸幼童下體,及隔著褲子撫摸幼童下體,及掀開幼童上衣撫摸幼童胸部。還將過程利用監視器錄下。
李男在新北地院審理時,坦承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性騷擾等行為,但堅決否認有何以違反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犯行,先是辯稱安裝監視器並沒有要拍攝性影像是為了看學生的狀況,之後又辯稱裝監視器是為了拍其上課內容,不是要拍幼童。
合議庭勘驗警方查扣事證,被害兒童遭監視器錄影之檔案自110年4月24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長達3年餘之期間,這些監視器錄影檔案眾多、資料龐大,則由李男刻意將監視器檔案拷貝儲存於電腦及保留記憶卡,持續留存該等性影像而未刪除,顯然可見李男裝設監視器之目的即係為拍攝、保留這些性影像無疑。
同時,監視器拍攝角度固定,且幼童多有遭李男拉到監視器鏡頭前方,或幼童身體正面面對監視器畫面之情形益可證之,李男空言辯稱其沒有要拍攝之意,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況且,李男既然明知其已有裝設監視器,其即可取得拍攝性影像之結果,縱然該監視器同時具有攝錄其上課情形或兒童狀況等功能,亦不影響其可藉此監視器產生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結果,故李男所為明顯確有該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罪名。判處李男徒刑22年。
高院合議庭審理時,李男及其辯護人雖請求進行修復式司法、安排調解,做為有利李男之量刑依據。但是,李男與部分幼童父母調解成立,僅賠付部分款項,其餘幼童部分,迄未見李男有何積極協商或提出具體之和解方案。
李男雖當庭道歉,但其所為對幼童身心健康造成難以回復之傷害,此等傷害並非口頭道歉即可弭平,自無從作為有利之量刑事由;又多數幼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未同意進行司法修復程序,而本案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均為兒童,其中部分被害幼童已因本案而尋求心理諮商、治療中,為避免兒童因與行為人接觸而受到二度創傷,亦不宜進行司法修復。
合議庭審酌被告李男前曾因加重強制猥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03 年6月5日執行完畢,竟猶不知警惕,明知被害人年僅5至9歲不等,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及性自主決定能力均尚未成熟,為滿足一己私慾,多次對被害人為強制猥褻、性騷擾等犯行,並以監視器攝錄性影像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及性隱私資訊權,嚴重影響該等被害兒童之身心健全發展,部分被害人迄今仍需持續尋求心理諮商與治療,其犯罪情節及所生之危害甚鉅。
且被告犯後除坦認強制猥褻、性騷擾犯行外,自始否認有拍攝被害兒童性影像之故意,並考量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及其父母成立和解之犯後態度,成為對被告有利之科刑因子,因此改判徒刑21年。
照片來源:Unsplash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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