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兒童成植物人狀態 雄檢起訴修法首例虐童案 求刑12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立法院7月1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286條提高對於兒虐致死或致重傷害案件刑度,並經總統公布生效,高雄地檢署今(13)日起訴首件修法後的虐童案,鄭姓男子多次毆打同居人的2名幼童,甚至手壓其中一名幼童額頭大力大力往後撞擊陽台牆壁,造成該幼童呈植物人狀態,雄檢依法起訴,並求刑12年。
檢方起訴指出,鄭男於今年2月起至9月中旬,多次以玩遊戲、管教等理由凌虐同住的2名幼童,致2名幼童身體多處部位瘀傷,部分身體部位更因多次毆打而有大面積瘀傷。
鄭男甚至並命其中1名未滿7 歲的幼童於陽台半蹲,再以手壓該幼童額頭大力往後撞擊陽台牆壁,使該幼童多處部位挫瘀傷、枕部蜘蛛網膜下出血合併嚴重腦水腫及腦疝導致嚴重腦傷,並毀敗、嚴重減損多處身體機能,對於身體、健康有嚴重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並足以妨害該幼童之身心健全或自然發育。

雄檢是於9月間接獲通報疑似有虐童情形,指派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高雄市警鳳山分局偵辦,並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防中心、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兒保醫療中心合作,共同成立聯絡平台聯繫及分工。
同時通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被害人及家屬必要之關懷及協助。經高醫之專家綜合評估及檢察官積極完備事證,認鄭男對未滿7歲幼童之凌虐所為,係犯刑法第286條第6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其對另一幼童所為,係犯刑法第286條第 1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全案偵查終結,依法起訴鄭男。
雄檢強調,參酌被告體型壯碩,犯後始終飾詞狡辯,且依高醫兒保醫療中心醫師就被害人傷勢之報告可認被告長期凌虐2名幼童,造成幼童身心發育終身嚴重受傷,檢察官建請法院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照片來源:高雄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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