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鍋送老嫗遭起訴貪污 清潔隊員判刑3月、緩刑2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清潔隊黃姓隊員被檢舉將撿到民眾丟棄的電鍋轉贈拾荒老嫗,被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罪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黃員被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黃姓清潔隊員是去年7月被檢舉,在台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北投焚化廠旁之資源回收轉運站內,拿取其隨車所收運、放置在資源回收車上之大同電鍋1個,將其轉贈給一位其住處附近的拾荒婦人;經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調查、採證相關影像紀錄後,發現黃員把電鍋從資源回收車上面拿走。當下即訪談黃員,坦承自己有把電鍋拿走。由於平時即有宣導資源回收物品不能隨意拿走,不然會有明顯觸法行為,因此簽報政風司處理。
法官審認,公務員依其工作內容不同,在職務上所持有之物品種類、財產價值自然有別,然對於其等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清明廉潔之要求,尚不因掌管財物價值高低而有所差異。
黃員之工作範圍係從事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在回收過程中所收運之本案電鍋將會變賣得款轉為公有財物或分類整理後得就零件再行利用,黃員應忠實執行該職務內容,詎黃員捨此而不為,貪圖小利而侵占職務上所持有非公用財物,所為實非可取,考量黃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已將侵占物品繳回所屬清潔隊,及侵占物品價值為32.56元,又其於行為時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暨衡酌其犯罪動機、情節、造成之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同時,衡酌黃員犯後自首接受裁判,且始終坦承犯行,並主動將犯罪所得返還,足見犯後甚有悔意,堪認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而歷此偵審暨科刑之教訓後,當已有所警惕,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法官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法務部對於判決結果表示,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以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的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法務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及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法務部並指出,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法務部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
該草案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該修正草案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今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
照片來源: 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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