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替高虹安涉貪案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案件將續審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而憲法法庭昨(7)日則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僅是用來評估案件的參考法條,並非為直接影響被告是否有罪判定的條文,因此認定「高院就相關規定聲請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做出不受理的裁定;案件將回歸到高院繼續審理。
停職中的高虹安在一審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被依照《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而案件目前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當中。
而日前,高院合議庭則表示,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
高院合議庭並依照《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對此,憲法法庭在7日做出不受理的裁定,並指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僅是聲請人為評價行為事實以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欲作為參考或引據的法律規定。
憲法法庭強調,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並非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作成被告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亦難謂於原因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聲請人就相關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組織法是有關立法委員得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相關規定於個案的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作適當解釋,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
憲法法庭更表示,聲請人空泛主張相關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等語,未有基本法理論據,本件聲請自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
憲法法庭最後說,根據聲請案件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依照同法《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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