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5 | 自立晚報
憲法庭:官員拒絕答復 處罰鍰違憲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5日宣判,涉及質詢的規定,立委要求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已逾越依憲法增修條文得享有的質詢權範圍,因此違憲。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指出,不得反質詢的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但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自我授予彈劾、懲戒之移送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反質詢」是指原為被質詢人的行政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的立委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答復。
憲法法庭認為,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尚不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指出,新法增訂「立法院院會主席同意」及命出席、答復,於未有憲法依據下,立法增加此限制,賦予主席憲法所沒有的介入行政首長憲法職權行使的權限,此部分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立委的質詢權與參考資料獲取權、文件調閱權分屬不同的權限,行使主體與對象、獲取資訊方式及行使時點均不同,立委據此要求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已逾越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得享有的質詢權範圍,牴觸憲法;且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權、國家安全與福祉,被質詢人得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憲法法庭表示,新法規定不得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應指被質詢人有不尊重立法院的行為,但立委質詢與行政首長答詢是政治行為、政治評價問題,須向民意負責,此部分規定已逾越憲法增修條文的質詢權範圍,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當有爭議時,本於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立法院與行政院宜循政治協商方式解決。
憲法法庭認為,被質詢的行政首長是負擔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不得以法律制裁手段,不論刑事處罰或行政裁罰,迫使行政首長為一定之行為或為不定之行為,因此新法關於裁處罰鍰及懲戒彈劾的處罰規定,均已逾越其憲法職權範圍,自宣示日起失其效力。2024/10/25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指出,不得反質詢的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但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自我授予彈劾、懲戒之移送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反質詢」是指原為被質詢人的行政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的立委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答復。
憲法法庭認為,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尚不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指出,新法增訂「立法院院會主席同意」及命出席、答復,於未有憲法依據下,立法增加此限制,賦予主席憲法所沒有的介入行政首長憲法職權行使的權限,此部分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立委的質詢權與參考資料獲取權、文件調閱權分屬不同的權限,行使主體與對象、獲取資訊方式及行使時點均不同,立委據此要求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已逾越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得享有的質詢權範圍,牴觸憲法;且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權、國家安全與福祉,被質詢人得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憲法法庭表示,新法規定不得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應指被質詢人有不尊重立法院的行為,但立委質詢與行政首長答詢是政治行為、政治評價問題,須向民意負責,此部分規定已逾越憲法增修條文的質詢權範圍,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當有爭議時,本於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立法院與行政院宜循政治協商方式解決。
憲法法庭認為,被質詢的行政首長是負擔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不得以法律制裁手段,不論刑事處罰或行政裁罰,迫使行政首長為一定之行為或為不定之行為,因此新法關於裁處罰鍰及懲戒彈劾的處罰規定,均已逾越其憲法職權範圍,自宣示日起失其效力。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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