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2 | 民眾網
冒用身分證上網搶票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構成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文/陳建宇
某甲為了搶到熱門時段的臺鐵車票,利用網路上「身分證產生器」產生的身分證號,至臺鐵網路購票系統大量訂票。某甲可能有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網路「身分證產生器」產生的身分證號是虛擬的,某甲使用這組虛擬的身分證號碼,會構成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次,某甲還可能觸犯鐵路法第65條第2項的刑事責任。依據105年修正鐵路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該條原只有行政罰,也就是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某甲的行為在105年修正前可能只構成刑法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但考量到某甲的這種行為排擠其他民眾訂票的機會,破壞訂票系統的公平性,僅僅只是處以罰鍰(行政罰),實在不足以遏止網路非法大量訂票行為,105年修法時已將這種以虛偽資料訂臺鐵票的行為入刑化,課予刑事責任,以維護民眾訂票的權益。因此,現今某甲已不再只是觸犯刑法的偽造準私文書罪,還有鐵路法第65條第2項的刑事責任。
又如果某甲將購得的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所謂「訂票黃牛」、「鐵路黃牛」),依修正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還將按車票張數,被處以每張車票價格的5倍至30倍罰鍰。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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