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跨港大橋倒塌奪六命 漁工人權仍哀嚎!
【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五年前的今天,大橋倒塌!2019年10月1日南方澳跨港大橋倒塌,奪走了六位漁工弟兄的生命,印尼籍的ERSONA、WARTONO、MOHAMAD DOMIRI,菲律賓籍的IMPANG GEORGE JAGMIS、SERENCIO ANDREE ABREGANA、ESCALICAS ROMULO JR ILUSTRISIMO。
南方澳跨港大橋倒塌事件時,外籍漁工人權受到侵害的問題再度浮上檯面,引起社會高度重視,監察院也針對此事啟動調查,並對勞動部提案糾正,調查重點如下:
一、境內聘僱外籍漁工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現況。
二、境內聘僱外籍漁工工作及生活環境。
三、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岸置所現況及轉型規劃。
五年來,漁工的勞動處境與生活環境改善了嗎?檢視過去五年期間,政府改善進度實在牛步,更是頭痛醫腳,沒有對症下藥,最基本的人權都沒有受到保障。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漁工仍舊居住在狹小、簡陋的漁船上,有些漁船沒有衛浴設備,漁工就只能在甲板上解決生理問題。
雖然,政府撥補經費由各地區漁會,在各個重點漁港的魚市場邊設置淋浴間、廁所,但所在的生活環境都十分克難,完全不顧及漁工的基本尊嚴。反觀政府部門花費龐大經費預算,整修舊有岸置所、興建漁工休閒會館,敲鑼打鼓對國際宣傳,政府多麼照顧外籍漁工,而實際上是假借照顧漁工名義,建置的設備設施當作好看的門面,進行大內宣、大外宣,漁工卻未能真正享有使用的權利。
未來檢視、監督政府九大目標:
一、建立勞資協商機制,推動簽訂團體協約,包含:工時、工資、加班費、生活照顧、岸上住所等。
二、政府機關協助把關漁工與雇主所協商之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三、外籍漁工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強制納保對象,雇主都應依規定為其納保(勞保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五款—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四、落實勞動檢查及勞動安全衛生檢查,職災通報系統多語化。強制穿著救生衣。
五、針對資方進行相關法令宣導、對勞方進行權益宣導。
六、提供安全的申訴與檢舉管道。
七、針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及各項子計畫確實採取行動,例如:制定同工同酬檢核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專任化,強化勞工運用裁決機制扶助措施、提供勞資雙方不當勞動行為可能樣態工具書。
八、工會與政府機關往來之公文書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有漁工母國語文之譯文,並輔導工會運作,但不得介入工會運作。
九、依據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安排漁工上岸至適當處所避風,開放多語專線供漁工通報與求助。(照片翻攝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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